其次,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约束力,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必然也具有某种社会约束力。因此,有人认为当我们的行为违反社会道德时,我们本身也承受着巨大的社会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会致使我们遵守道德。当然,不可否认,道德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还指望道德的约束力,不免夸大了道德的强制力。尤其在文化多元化思想的影响下,道德价值本身已经多元化,道德的这种约束力已经微乎其微。各种挑战道德的行为层出不穷,而当这样的行为触犯我们的权利时,道德又在哪里?道德的约束力又在哪里?既然行为人做出这样违反道德的侵害我们权利的行为,可以说,他内心已经不道德了,已经不遵守道德的约束力了,这种时候道德的约束力不足以维护我们的权利。我们需要的更多是某种更具有强制力的规范维护我们的权益,而在这个过程中,道德的约束力在实施某种更加具有强制力量的约束下得以体现,最后行为人甚至在思想上清醒过来。这个时候我们难道我们还认为这是道德约束力量的结果?如果这样认为,未免有些太唯心。
再则,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道德具有一定责任。在儒家文化影响了几千年的中国,万事忍为上。小事的“忍”可以体现一定程度上的和气或者更时髦地说有利于社会和谐。但是凡事都忍,未必和谐,更何况凡事未必都能忍,如果人人都能忍,也许这个社会就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忍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除非你能保证你一辈子都能忍,当然也许有这样的牛人,尤其是在我们的上一辈中。但是时代已经在变革,思想已经在冲击,忍的反面往往是暴动,往往是某种的极端。不但没有保护自己的权益,反而伤害了他人了权益,造成某种社会悲剧。因此,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需要站出来维护我们的权益,无须再忍。
因此,可以看出,我们需要道德净化我们的心灵,但道德仅仅影响我们的内心世界,当外在行为已经触犯道德侵犯我们合法权利的时候,道德无能无力。作为这样一种社会规范,道德的力量未免显得有些苍白,尤其是在保护我们的权利时。因而,当某种内心的思想在向外在行为转化时,道德的影响力无疑是重要的;但当内心的思想转化为外在行为时,这已经不是道德可以影响的领域,哪怕有一丝丝关于道德的东西,那已经不是道德作为社会规范所拥有的东西,也已经转化法律或者其他更有影响力量的人文关怀或者道德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