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实务中,如何与外籍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呢?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关键点:
其一,充分利用意思自治。特别是在上海地区,实务部门认可劳动合同的意思自治。所以,用人单位在招用外籍人员时,应充分利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中对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适当的约定。
其二,注意公平合理原则。在意思自治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外籍人员就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约定相关事项。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中,应注意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公平性。当然,只要不是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实务部门通常也不会质疑其有效性。
其三,作适当的变通处理。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在用工管理中的主动权,有可能会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9个月的情形,而事实上,这种显失公平的约定可能会归于无效。其实,企业可以约定,任何一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际上也可以达到有效解除合同的效果,且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三)如何对外籍人员进行劳动人事管理
1、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规定》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2、就业证及居留证的延期与终止。根据《规定》第19条的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根据《规定》第20条的规定,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根据《规定》第21条的规定,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3、劳动合同约定。根据《规定》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规定》第23条的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实务中对外籍人员在华就业订立劳动合同,采公平原则基础上的意思自主原则。
4、就业证的变更。根据《规定》第24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