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19。 同上,序言,页1。 同上,序言,页1、2。 同上,页4。 同上,页22。 根据杨仁寿先生的叙述,“司法贵族”具有以下的特点,视为“财产”,其可以继承、转让,孟德斯鸠就是通过继承并且将之一卖了之;彼等在司法过程中经常和地主一起迫害农民和工人。详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71、72。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页30。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32、133。 同上,页139。 同上,页178。 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页1。 白芝浩:《英国宪法》,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美国版序言,页1。 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页280。 柏杨:《丑陋的中国人》,古吴轩出版社,2004年版,页127。 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页28。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版,序言,页1。 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的奕局》,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页145——174。 同上:页175——198。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页16。 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页1。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03。 同上:页113。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页99。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73。 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页99—104。 同上,页82—83。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00。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68-71。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127、131、134。 应该说只有大陆法系才有严格的法律概念、法律体系,在法学方法领域内形成了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与伦理解释)、价值补充和漏洞补充的法学方法体系;英美法系则没有形成所谓的法学方法体系,其关于法学方法的称呼要简单、原始的多(比如说哲学的方法,将历史方法、传统方法以及社会学的方法等的称呼相对于大陆法系来说就时如此。),而且纵观其法学方法的著作就可以看出其对其的研究志不在于建立精美、严密地法学方法体系,而是将自己的作为法官的一种心得体会通过著作表达出来,具有很强的实用主义。 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发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20。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页113。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77。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4。 同上,页4。 同上,页89。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32。 同上,页133。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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