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二、公正性要求与地域管辖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已经意识到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判决不仅会影响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而且还会影响相关产业的发展,他们将判决影响相关产业的效力,称为判决的波及力{3}。从这一角度出发,要求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必须要符合社会的公正性要求。


  

  符合社会公正性要求的判决,与符合当事人公正性要求的判决是不一样的。符合当事人公正性要求的判决,是指判决结果需要符合当事人的诉讼期待。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来讲,判决结果并不需要符合社会的公正性要求,只要符合当事人的公正性要求,该结果就是公正的。例如在诉讼中,虽然法院对案件是非曲直的认定与案件的客观情况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但当事人各方都认可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使这时案外人或者社会一般人都认为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客观情况不一致,法院对该事实的裁判也是公正的。笔者认为,这种公正性标准是由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的。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争议,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结果感到满意,表示愿意接受,民事纠纷也就解决了。事实上,“当事人之间的利害随时在变化,即使完全达到客观真实,纠纷不见得都能得到解决”{4}。


  

  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以是否符合当事人公正性要求作为判断纠纷解决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是一种现实主义公正观。法院的判决是以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为前提的,然而诉讼中的案件事实(诉讼真实)与案件的客观情况(客观真实)之间经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诉讼中,理想的状态是实现诉讼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然而诉讼毕竟是人们在案件发生以后根据证据推断以前发生过的案件事实,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诉讼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总会有一定的差距。寻求诉讼真实接近客观真实的过程,也是当事人和法院投入时间、精力和资金的过程。当诉讼真实已经满足了当事人的诉讼期待时,继续追求客观真实实际上是在浪费当事人和法院的时间、精力和资金。


  

  为了获取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认同度,这种现实主义公正观必然会允许适当牺牲案件的客观公正度。比较典型的就是在诉讼中允许当事人通过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如自行和解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事实上,任意管辖制度就是以这种现实主义公正观为基础的。任意管辖的特点之一就是让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自己案件的管辖法院,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提高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认同度。毕竟法院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而不是别人强加的,在心理上,当事人对自己所选法院的判决,更容易接受。然而当事人所选的法院,却有可能并不是最有利于实现判决结果客观公正的法院。任意管辖牺牲了案件的客观公正度,但它却能够换来民事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