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与抽象行政行为之审查

  
  另外,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制度构建,有人认为应当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审查对象之外,其理由是1.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唯一,有严格的程序,出错的可能性小;2.行政法规一般是对法律的直接实施、无法律保留事项的内容在权限内的规定以及授权立法,更多的属于违宪审查的范围,不应纳入行政诉讼;3.我国现行体制下最高法院仅相当于副总理级,不便对国务院的行为进行审查[7]。笔者同意行政法规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然而却不是基于以上理由。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而行政法上一个基本法理是国务院不能做被告,这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法中均有体现。如果将行政法规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国务院则成为当然的被告,这不符合法理,也超过了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主体的范围,显然不合理。另外,由于立法法中对行政法规的审查有严格的规定,基于行政法规与国务院的级别,行政法规的发布与实施会引起所有人的关注,当其规定不合法时由那些特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比较可行,由人大常委会做出审查也理所应当,在国务院不做被告的前提下已经较好地解决了该问题,不必再纳入司法审查。

  
  总之,我国在行政机关做出抽象行政行为时的监督还很不到位,引入司法审查势在必行,其具体操作还有待各界人士进一步讨论。拙见仅为引起大家思考,不足之处还望指正。

【作者简介】
宋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于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院交流学习。本科毕业于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英语(经贸方向)专业。
【注释】 王永红,为调控市场助力——解读《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2007年12期,p34。
丁蕊,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加强地根调控——国家增加净地供应狙击囤地。北京商报/2007 年/12 月/4 日/第 001 版
浙大某房地产教学班同学演讲ppt,资料原始来源不明。
指南针司法考试研究中心编,《2008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教学版)》,p265
曾长隽,《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及其制度构建》,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6期,p30
尹晓燕,《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20日。
尹晓燕,《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20日。
【参考文献】
[1] 王永红,为调控市场助力——解读《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2007年12期,p34。丁蕊,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加强地根调控——国家增加净地供应狙击囤地。北京商报/2007 年/12 月/4 日/第 001 版
[2] 曾长隽,《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及其制度构建》,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6期,p30
[3] 尹晓燕,《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20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