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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什么持续推动信息公开

  

  然而,公民申请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大部分申请者都是个体公民,社会组织的申请比例很低。个体行动不利于长期的利益博弈、理性表达和有效行动。这反映出中国公民社会仅具雏形,建制不足,公民的组织化程度偏低。


  

  其次是相当数量申请的目标信息,事实上属于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这反映出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完整度和质量,都存在问题。此时的公民申请,相当于通过个体化的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借道”行使着对政府主动公开的监督权。政府主动公开不够主动,表明了其信息公开的动力不足,直接社会影响就是转化为公民的申请压力——造成了政府的被动和尴尬。


  

  再次是部分省份和国务院部门年度申请总数为零,比如根据年报内容,海南、青海、内蒙古三个省级行政区出现年度“零申请现象”。这反映了《条例》在部分地区的实施,在开始即已表现出严重的社会动力衰竭问题。


  

  走向“共同体参与模式”


  

  那么,信息公开可持续的制度推动力在哪里?


  

  《条例》实施一周年来,我们看到“政府动员模式”在《条例》实施的硬件基础、机构建设、公务员培训和一般性的法律宣传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这从信息公开年报和随机的抽样调查中,均可以获得印证。但该模式不能有效解决《条例》实施的社会动力问题,亦即其日常化的可持续发展动力问题。


  

  在《条例》新的实施期里,公民社会的参与和推动价值将得到凸显。我们看到,在一周年内初具雏形的中国公民社会,以其特有的精神气质和行动能力,积极推动着《条例》的实施,法律学者、公益律师、普通公民、公共媒体之间,已开始形成一种关于政府开放性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识。


  

  这种共识,是我们期待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共同体参与模式”的基础。“共同体参与模式”,关注于法律实施的个体化基础(个体接受与行动能力),强调《条例》作为制度公共品的服务功能和适宜消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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