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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什么持续推动信息公开

  

  这三个基本层面,通过“政府动员、法律共同体启蒙与推动、公民社会行动者实践、公共媒体支持”等多层次的作用,在《条例》实施第一年,已经获得了重要的展开。


  

  在此,以《条例》实施一周年为契机,通过对不同社会行动者的结构与功能分析,探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可持续动力。


  

  信息公开主要靠“政府动员”


  

  《条例》在实施上,体现出“政府动员模式”的特征。


  

  首先,在《条例》的宣传和学习上,各级政府被要求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其次是机构建设和平台要求,通过上级政府的监督检查逐步实现;再次是各级政府组织的公务员系统培训。


  

  这样一种强有力的法律实施模式,既表明了中央对《条例》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实施的社会动力的根本性欠缺——需要透支政治的、具有运动特征的传统政策执行方式,来推行法律。


  

  这种模式,根源于革命时代的动员组织机制,它以党的领导为政治支撑,以对国家机构和重要物资的控制为物质基础,具备推行关键性政策与法律的强大政治动员组织能力。这种模式是我国克服自然灾害、公共危机,以及推行政策法律的“本土资源”。


  

  我们观察《条例》一年来的实施情况,就会发现,中央政府不仅在理念宣传和制度推行上积极动员,也在具体的全国性危机事件中落实《条例》的基本精神,比如5·12汶川大地震、奥运会,以及最近的甲型H1N1流感事件,正由于在《条例》准备期和实施初期有着强大的政府动员,各级政府通过《条例》提供的新理念和新技术克服公共危机的能力,才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快速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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