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公约视角下的中国刑法改革建议
卢建平
【全文】
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两公约),此举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我国政府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别签署了两公约。笔者认为,在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以后,我国刑法在法理念和法规范各个方面必须进行改革、完善,以和国际人权公约相协调。
一、确立现代刑法理念
应该倡导和推进刑法的民权化,即提倡刑法尊重市民社会、恪守谦抑的价值准则,充当最后保障法的角色。充分发挥刑法这把双刃剑的积极作用,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其消极作用。高扬民权刑法的崇高价值,使刑法的功能完成从国家权力的实现工具到人民权利的实现工具的转变,使刑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保障之法。这一目标的实现必将要求刑事法律在制度理念的定位上向国际人权两公约的精神靠近。
二、完善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确立了现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但是从国际人权公约的角度看,其中的两个原则仍需加以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及有关规定应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以便和国际人权公约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