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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邓玉娇案的辩护意见(续)

  
  同时,根据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通报的“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黄德智的行为明显带有暴力性质,已经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如此过早地把黄德智的行为定性为治安行政违法,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一场无端加重邓玉娇刑事责任的阴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是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

  
  2009年6月2日星期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文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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