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邓玉娇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在邓玉娇有罪的前提下,我比较倾向于邓玉娇构成本罪。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出于主观方面的不同,可以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为一个辩护人,应当引导邓玉娇去表述自己在主观方面出于过失的情况,并对此认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起刑点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认罪的从轻情节和防卫过当、自首的减轻情节,免于刑罚的可能性极高。
第四,邓玉娇不构成犯罪。
这一点,目前难度较大,主要来自当地官僚势力的政治压力。就个人而言,尽管事实上邓玉娇应该不构成犯罪,也应当先通过审判程序把邓玉娇用双方都认可的方法解救出来,然后再想办法给邓玉娇翻案,而不能让邓玉娇成为与当地官僚势力斗争的牺牲品,更不能让邓玉娇和我们自己成为西方反华势力的走狗们用来破坏中国政治社会结构的工具。
以上是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提出一些属于有利于邓玉娇的辩护方案。
第三,浅谈其他的一些与邓玉娇相关的问题。
在新华网2009年5月31日的相关报道中,还有这样一段不严肃的内容: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在邓玉娇案件中,根据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认定,在引起邓玉娇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中,黄德智与邓贵大为共犯,并以黄德智为首。在邓玉娇案件还没有定论之前,对黄德智的行为过早地做出结论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