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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邓玉娇案的辩护意见(续)

  
  2、几个辩护方案

  
  不论怎么疑惑,辩护方案还是要做。暂时把无过当防卫搁置,既然没有明示邓玉娇所涉嫌的罪名,那么姑妄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认定邓玉娇有罪为前提,针对防卫过当涉及的三个罪名提供三个辩护方案,以及提供一个无罪的辩护方案。

  
  第一,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很难成立。为什么呢?因为本案在有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除非存在一些偶然的因素,不然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在双方对本案都没有争议的事实中,有三个证据可以排除“故意杀人”的可能:

  
  一、在本案发生前,没有证据证明邓玉娇与邓贵大之间存在私忿,所以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没有附加目的;

  
  二、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认定的是“黄德智、邓贵大”两个共同“强迫要求”邓玉娇“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是共同采取了“不法侵害”,这两人属于共犯,而且以黄德智为首。

  
  如果邓玉娇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杀人的目的,那么为什么只杀邓贵大,不杀黄德智?而且现场是在有利于追杀黄德智的情况下,邓玉娇打110报案的。

  
  三、从邓贵大伤势来看,四处刺伤只有一处致命伤,其它三处离要害甚远,由此可以认为邓玉娇在防卫过程中不存在杀人的故意,最后一处致命伤属于误伤。

  
  目前还没有邓玉娇承认自己故意杀人的证据,而且即使是这样的证据,我认为结合上述三个证据,其故意杀人目的的产生也极为反常,不属于正常人的思维。结合邓玉娇存在抑郁症的可能,可以认为是因“黄德智、邓贵大”两人实施暴力侵害而诱发的精神病状态——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以上证明,在本案中邓玉娇的“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第二,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首先如果是这个罪名,还要查证在医院在救护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如果能够证实,则邓玉娇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起刑点就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无论医院救护有无失误,都可以考虑认罪,认罪本身是一个从轻情节,加上防卫过当和自首的情节,在最终的量刑上,一般可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医院救护存在失误,则有可能免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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