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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与司法机制衔接,建立劳动者维权快速通道

  
  二、行政处理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无缝衔接,用活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的工时、工资台帐不健全,工资构成灵活多变,大部分欠薪案件都难以精确认定具体的欠薪数额。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可以根据举证责任规则推定欠薪事实,最终了解争议。但是,如果由劳动保障部门对欠薪案件进行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由于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不能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规则推定事实,通常认定的欠薪事实难以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一般的行政诉讼原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事实不清的,通常是依法撤销,责令重新认定,不直接变更处理结果。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判决要求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由此陷入处理和诉讼的死循环,可能经多次行政处理,多次行政诉讼都无法最终结案,导致劳动者工资报酬权无法得到及时保护,而且浪费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对工资争议经仲裁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后,最多一裁两审可以终结案件。我们应当借鉴争议处理的衔接机制,通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行政处理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无缝衔接机制,建立劳动者权利救济直通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其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的民事裁决,建议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法院撤销的,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建立衔接制度后,推欠薪案件的处理程序改变为:投诉——行政处理——行政诉讼(维持终结或者撤销进入民事诉讼二审终结)。理由有四点:一是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现行体制,工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法院也是按照民事诉讼处理。二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资处理决定,其本质属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工资支付责任进行裁决。三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处理,有利于节约国家资源,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有利于快速保护劳动者权益。四是避免了恶性循环。避免判决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服再次起诉的恶性循环,也可防止在民事争议处理上行政机关裁决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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