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出现固然是由于观点的差异和部门利益的不同,更主要的则是因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的如何衔接问题。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实施,而《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至今尚未出台,那么,《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在辩护活动中的诸项权利在法律生效后应否实现和能否实现?这正是目前实务界和学术界最关注和担忧的问题,也是引起当前争论的主要原因。
对新《律师法》的评价中确有见仁见智的问题,对两法冲突的理解上也有见仁见智的问题,这种现象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存在,并不值得过分堪忧。重要的是,在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应当选择何种价值观。对此,笔者主要阐明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客观、历史地评价新《律师法》的成就与不足;二是如何面对现实,积极、主动地去解决两法衔接的问题。
从前述列举的关于对新律师法赞扬与批评的评论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新《律师法》的确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尤其在律师职业定位、执业权利保障和辩护权保障等方面,实现了突破性的进展;另一方面,也正如一些批评意见所指出的,在突破中确有许多保留,似乎是走了一步又退回半步,且在条文设计上也是谨小慎微,使得一些即使很有限的权利也难以全部实现。但是,如果我们从历史的角度和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的话,就不会对这些不足之处求全责备了。因为,在中国法治环境初创的大背景下,在当前律师制度及作用尚未被国人充分认识的情况下,立法的进步是难以过于超前的。客观地讲,在国人眼中律师基本上仍然还是一个新事物,正如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都需要一个认识过程一样,律师制度的发展也难以跨越其必经的历史阶段,否则,也许会遭遇夭折或者适得其反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