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首先必须放宽学说史研究的视野,使较多的文本和多元化的材料进入研究的对象当中,这也许是中西宪法学说史研究相比最大的不同。只选取一种或很少几种文献过度诠释,“六经注我”随意发挥,而将宪法学家的传记、年谱、日记、函札等材料排除在学说史视野之外是不可取的。
其次,我们当然不妨从宪法学基本范畴切入,来回溯性的寻找思想家及其文本。范畴是一种学术话语,是
宪法(学)著作常用的基本概念。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是理论思维和理性认识的一种形式,也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和思想家认识活动的产物。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发展和理论体系形成的标志。但由于百年来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独特性,为使得研究本身能够容纳更多的分析文本和材料,得出比较公允的观点,我建议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研究一些话语如何兴起(被提出和被接受),其在学术体系内部如何演进、发展并对外部社会产生怎样影响,形成了哪些研究范式。
“一个社会,一个时代,各有其语言天地。各行各业以至一家一户,也有它的语言天地。”[②]任何思想和观念的表述、演变和传播,都离不开语言和词汇。所以,在学说史研究中,应当特别重视那些表达新思想和观念的话语。
欧美学界自本瓦尼斯特以来,经由巴赫金、福柯等人,相继倡导并发展出一套艰深复杂的话语理论、话语分析技术。19世纪以来,话语从一种单纯的语言学意义的言辞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话语不仅反映和描述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还建构实体与关系。话语研究从语言科学到社会科学的转向与人们认识世界的方式 “从语言研究语言”变为 “从语言研究实践”有关。
近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既是一种知识体系,也是一种话语体系。
宪法的知识与话语反映与折射了百年来中国人生存方式的重大变迁。我们耳熟能详的法治、人权、民主、宪政之类的词汇如果看作是一种话语,它们与社会群体、文化制度、历史情境、时代精神、民族文化心理的关系是如何的,这些话语与中国社会实践是如何互动的,值得关注。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学者做出了可贵的探索。例如,香港中文大学的金观涛和刘青峰教授建立了1830年至1930年间的中国近现代思想史研究专业数据库(约6千万字),并利用这一数据库,发表了数篇以共和、民主、权利、个人、社会、经济和科学等话语为分析对象的论文,探讨这些重要现代观念在中国的起源和演变以及它们与重大历史事件的关系。[③]大陆学界李贵连、王健、俞江、方维规等教授长期关注晚清法学新词的引进问题[④]。王人博教授关于民权、
宪法、法治等话语的论文[⑤],标志着其宪政史研究,已从早年师法李泽厚,转向对刘小枫、陈建华、刘禾等学者作品方法的借鉴。[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