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的难题与对策
褚宸舸
【关键词】中国宪政学说史;难题;话语
【全文】
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范围的限定、材料的选择以及方法的运用取决于对“宪法学说”概念本身之理解,特别是其和“
宪法思想”的关系。如此,才能进一步厘清学说史、思想史、学术史和制度史各自研究的重点。
“学说”指在学术上自成系统的主张、理论(《辞海》),学术上有系统的主张或见解(《现代汉语词典》)。“思想”亦称“观念”,即理性认识(《辞海》),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现代汉语词典》)。“学说与思想的区别在它的系统性及完整性,而不是对国家或法律问题的某种见解或主张。[①]
从认识论上看,人们对宪法规范、宪法制度所产生的反映与思考,统称为
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可以分为
宪法心理(
宪法感觉)与
宪法思想两个层次。
宪法心理是一般人对宪法规范、宪法制度的某种情绪、兴趣、态度、认知、信念、愿望,属于感性认识。
宪法思想则是理论家借助抽象思维,形成观点、主张与见解,并进一步体系化的理性认识。宪法学说是
宪法思想中具有较强系统性、深刻性和定型化的那部分内容。一些政治家、社会活动家、革命家如果只有对
宪法、宪政的观点、主张或见解,并未系统化、体系化,一般不能成为宪法学说研究的对象。
“学术”一词往往与进行高等教育和研究的科学文化群体相联系,与学科分立与知识累积相关联。学术史研究更注重学科教育体制与学说知识传承脉络之间关系的研究。制度史是以往研究的主体,侧重立宪史实、过程的考察以及
宪法文本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