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离婚的成本还包括,婚姻缔结前的沉没成本,主要是双方在缔结婚姻前的交易成本,婚姻持续时间越长,沉没成本越大;解除婚姻所需的交易成本,如诉讼的费用、耽误的时间和精力,对家庭、对自己心灵伤害的成本,对下一次婚姻的负面影响等都是离婚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成本。
离婚的社会成本除上述各项之外,高离婚率还将导致社会的经济成本增加。据美国学者研究,2001年犹他州的9,735例离婚使州和联邦政府直接和间接花销达近300,000, 000美元,并由此推断,离婚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后果是每一百万美国人要花费约125, 000,000美元(平均每人125美元),或每年33,300,000,000美元,相当于每个家庭花费312美元。这些钱主要用在福利补助、医疗花销以及诉讼成本上[28]。
社会学研究表明,社会的高离婚率存在着巨大的、长期的私人性和公众性的成本。私人成本影响到离婚后的成人和孩子的身体、心理、情绪和经济状况。公众成本包括医疗卫生系统的压力、增加的福利成本、高犯罪率、低毕业率和增加的惩罚犯罪的司法费用[29]。
笔者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均GDP刚刚达到2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不完善,社会福利水平也比较低下,离婚率的上升将意味着更多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性一方离婚后陷入生活贫困化,意味着他们曾经的付出没有得到预期利益,意味着更多的孩子将生活在相对贫困的单亲家庭,当然也意味着整个社会将要付出更高的社会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对公民个人离婚自由权利的保护,应当符合社会正义,考虑社会成本。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婚姻关系的存废,既是个人权利,具有自然属性,也负载着社会功能,具有社会属性。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婚姻都不仅仅是自然本能的私人行为,它负载着繁衍生命、养老育幼、维系伦理亲情的功能。因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子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正如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所指出的:“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对于离婚,我们不能“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不能仅仅想到两个人而忘记了家庭”。“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当服从婚姻的本质。”[30]维系和稳定婚姻与家庭关系,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提供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救济方法,不仅仅是个人的愿望,也是社会的责任,法律的使命。
【作者简介】
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关于离婚率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统计部门常用的粗离婚率,即在一定时间内,离婚人口占总人口的千分比。另一种计算方法被称作离结率,即在某段时间内,通常为当年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所有数据来源于民政部官方网站,2003、2004、2005、2006年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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