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婚姻观念的变化,导致离婚率上升
现代婚姻观念的变化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无论东方西方,传统的婚姻都是以娶妻生子、传宗接代为目的的。但随着西方社会自由、博爱、平等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传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甚至是避孕技术的产生,追求浪漫爱情和个人享乐主义的婚姻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以单纯满足生理和传宗接代需要为目的的互助式婚姻。在我国,“搭伙过日子”的婚姻模式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趋势,现代社会的夫妻双方更强调感情的融合,志趣的相投,生活的幸福,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高稳定、低质量的“维持会”式婚姻。现代年轻人对婚姻质量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2003年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显示,以性格不和为由起诉离婚的仍是离婚的第一大原因,占离婚案件的60%[6]。这与过去“生是夫家人,死是夫家鬼”的观念有天壤之别。而在性格不和之后的潜台词可能有许多内容,诸如婆媳不和、经济纠纷、一方不顾家,甚至是性生活不协调。既然婚姻的目的是享受爱情,享受快乐,当爱情变成亲情,婚姻生活被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事所充斥的时候,婚姻就被一些人视为爱情的坟墓,冲出围城就不需要其他理由了。当这种观念为社会所接受,自然就会得出离婚率上升是社会进步的结果,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是人文主义精神胜利的结论。而婚姻观念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社会对离婚制约作用的减少。在中国,自1980年婚姻法确立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20多年来,民众对于离婚的态度由过去的一概否定,逐渐演变为既有否定,又有理解和肯定,演化至今,已由否定变为肯定,甚至被一些人视为时尚了。对离婚行为从厌恶、鄙视到宽容、理解,从双方势不两立到好离好散,这些观念上的转变,使离婚完全成为个人私事,而不再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观念的制约,正是在这种宽容和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当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更多的人直接选择了离婚,而不是设法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
(三) 离婚立法的变化,在客观上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
尽管有学者提出影响婚姻稳定的是整个社会风气,自由离婚法是反映而不是产生了这种风气;离婚只是死亡婚姻的葬礼,而不是死亡婚姻的原因[7]。但西方国家的高离婚率出现在离婚革命之后已是不争的事实,正如美国学者L. 魏茨曼所说:“无过错离婚的重要规则之一,无须同意的后果是鼓励——或者至少大大地推进了——离婚。此外,新法通过授权给寻求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地做出决定的形式,大大地增加了离婚在事实上发生的可能性。最后,无须同意规则与无过错制一起使离婚变得更容易,支付更少的费用,从而排除了离婚的另一重要障碍。”[8]里奥拉·弗里德伯格通过对美国自无过错离婚以来各州的离婚率水平的比较后指出:一个州所实行的单方离婚法律制度是离婚率升高的症结所在。最严格意义上的单方离婚法律制度是指法律没有法定别居期的规定,在分割财产时也不考虑任何一方的过错。这一制度使每千人中,离婚率增加了0.549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在同时期,当全国离婚率增长的平均水平为4. 6%的情况下,该州的增长率为11. 9%。她估计,法律改革使1968年到1988年美国离婚率增长了17%[9]。在中国,每一次婚姻立法的改革变动都会导致离婚率的上升。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之后, 195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在被封建婚姻束缚数千年的古老中华大地上出现了第一次离婚井喷。1980年婚姻法首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后, 1981年离婚绝对数即大幅上扬,较1980年增长了4.8万件,1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14. 1%。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颁布施行后, 2001年较2000年离婚绝对数上升了3. 7万对; 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手续[10],这一方面保障了离婚自由,另一方面也给那些冲动型离婚或草率型离婚打开了方面之门。2003年当年的离婚绝对数字就达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顶点——133. 1万对, 2004年为166. 5万对, 2005 年已经达到178万对,两年间增长了近45万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