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以印度为中心

  

  尽管深受英国的影响,但印度在独立后并没有接受英国传统的“议会至上”观念。相反,最高法院和多数学者都认为,“我们必须接受这一点,宪法是印度的最高法”。[4]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将印度的历史纳入考察的视野,就会发现对于所谓的代表是不能盲目信任的,不受限制的议会权力必然导致专制。[5]在这种警惕立法机关作恶可能性的观念下,将宪法作为最高法,对立法机关进行限制,就成为了共识。最高法院对于修宪机关的修宪权的干预,也体现了对于“民主”的不信任。所以,宪法作为最高法的制宪理念,是对宪法修正案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宪法作为最高法也体现在修宪程序的相对刚性和宪法13条规定之中。宪法13条规定了“违反或者侵害基本权利的法律无效”,这就为以宪法拘束立法权,以及法院对于立法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2.宪法修正案不是普通法律


  

  印度宪法13条规定了“违反或者侵害基本权利的法律无效”,如果把宪法修正案也看做是法律,那么,最高法院就可以很轻易地把宪法13条作为审查宪法修正案的规范依据。在Golak Nath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就主张:不同于其他国家宪法,在印度宪法之下,修宪权乃是立法权,故而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13条所指称的法律。


  

  但是,Golak Nath案的主张遭到了普遍的反对。在Kesavananda Bharati案判决之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普遍认为,修宪权不同于立法权,宪法修正案不同于一般法律。从而,宪法13条不足以作为对宪法修正案进行审查的规范依据。他们认为:


  

  首先,宪法368条虽然并未明确使用“修宪权”这一术语,但是对于宪法条文语句的解读,无疑还应考察其涵义和目的,而不能简单地停留在字面上。宪法368条规定“宪法修正案得(may)在议会两院之一提起(An amendment of this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House of Parliament)”,而不是表述为“宪法修正案应在议会两院之一提起(An amendment of this Constitution shall be initiated... in either House of Parliament)”,或者“宪法修正案只能在议会两院之一提起(An amendment of this Constitution may onl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House of Parliament)”,无疑表明这一规定具有权力的授予的含义。既然这一规定强调权力的授予,就应当认为宪法 368 条赋予了议会以修宪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