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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保险法解读

  
  (一)法律依据

  
  现行保险法十二条(保险利益)、第五十三条(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认定)、第六十一条(指定受益人);

  
  2009保险法十二条(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第三十九条(受益人指定)、第四十条(财产保险中出险时不存在保险利益的处理)。

  
  (二)法律解读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本人;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前述人员以外的人员。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009保险法在继续重申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作用的同时,还在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等方面进一步细化。

  
  1、保险利益的主体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主体为投保人。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009保险法的保险利益主体则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包括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人身保险要求保险利益主体为投保人,财产保险则要求保险利益主体为被保险人。

  
  2、保险利益存在时间

  
  现行保险法要求:投保时,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009新保险法则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加以区分,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应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现行保险法未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只是一概要求投保人应当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009保险法则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出险时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进一步,2009保险法还细化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若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因此,依据现行保险法,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一律无效,而依据2009保险法,仅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投保时没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才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出险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仍有效,但保险人则无须承担保险责任。这与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大不相同。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出险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投保人仍应支付保险费。而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合同自始就无效,保险合同不得履行,即投保人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也无须承担保险责任,且保险人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应返还投保人,投保人已取得的保险金应返还保险人。

  
  4、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2009保险法保留了现行保险法关于投保人保险利益的认定规定,同时增加一项,即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换言之,就是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具有保险利益。但用人单位为其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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