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存在自首的情节,在最终的量刑上,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能性极小。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点,即使当时G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由于是A、B的不法侵害在先,G有一个正当防卫的情节,即使造成不必要的后果,也是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论。
出于存在防卫过当和自首的情节,在最终的量刑上,一般可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能性极大。
第三点,如果是出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也可以根据
刑法第
233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其与第二点的区别,仍然在于G的主观方面,即防卫行为的动机。
出于存在防卫过当和自首的情节,在最终的量刑上,肯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本上是缓刑,并且有可能免于刑罚。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辩护的方向是很明确的:1、没有或无法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往“故意伤害罪”靠;2、有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往“过失致人死亡罪”靠——别的都是扯淡。
第四点,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G是否构成“无过当防卫”。
在
刑法第
20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但有一个很重要限制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那么,即使是明文规定的包括“强奸”的五类暴力犯罪以及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暴力犯罪,如果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步,G仍然是可以构成防卫过当的。对此,应当根据A、B两个人的不法侵害的暴力程度来具体分析,不应当急于下结论。就个人而言,我认为不排除构成防卫过当的可能。
当然,如果“无过当防卫”成立,则不构成犯罪,并免于民事赔偿。
第五点,G是否存在精神疾病?
我认为这一点实际上是当地公安机关对G最大的人身保护。自从有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减免以来,为了活命多少人装疯卖傻,心甘情愿成为精神病人而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