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不是什么新鲜玩意,翻开《
劳动法》,里面的规定都有。它给企业带来的冲击比《
劳动法》大得多,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双薪、违法解除合同要给与双倍赔偿,这些条文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让一些企业望文生畏。
的确,与《
劳动法》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相比,《
劳动合同法》更多地倾向劳动者。《
劳动法》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工时工资、劳动报酬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看,两部大法的价值取向就十分明了。
《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为七条,《
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九条,《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五项条款,除去双方当事人情况是合同必备要件外,实际增加了三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没有提《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这三条。
从两个法律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三增”“三减”可看出其立法的价值倾向。《
劳动合同法》所增加的三条都是在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强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把社会保险单独成条,实际在彰扬劳动者的权利,而把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几项能体现企业权利的条款排除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外,其意义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