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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农村”建设的困境与出路

  
  鉴于农村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为彻底解决农村村务公开,就要规范农村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和监督(管理),建立并落实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村级档案制度[9],从而为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村工作服务。具体说来:第一,制定建立健全村级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是档案管理工作的纲领,也是实现村级档案工作法治化的要求。第二,建立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落实农民群众的决策权;建立公开事项档案,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档案,落实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第三,提高村级档案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重视村级档案收集工作,明确村级档案收集范围。第四,加强对村级档案制度和工作运行的监督。

  
  (四)完善村民选举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

  
  可以说,我国自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农民在历史上第一次实践了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其意义是巨大的、影响是深远的。然而,在中国这个缺少民主传统,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度中,无论是乡村干部还是普通村民,显然都缺少理性“政治人”所应具有的规则意识、法治观念与民主训练。旧的观念、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其巨大的惯性与村民自治发生剧烈磨擦、碰撞和冲突,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比如,村委会干部选举候选人由乡镇领导决定、宗族、家族势力干涉选举、候选人通过贿赂选举而当选,等等。

  
  在农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对农村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面对在农村村民选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要实现真正的农村自治和农村的法治化之道,就必须要从制度、经验、环境等方面对村民选举进行规制。为此,我们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制定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选举制度。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包括对选民资格作出统一界定;明确候选人条件;对违法选举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对罢免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村委会选举诉讼救济。[10]第二,在制度经验层面,对于村民选举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方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时机成熟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固定下来;而对于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要进行改革完善,填缺补漏。[11]第三,在环境方面,首先,要注意对村民的选举行为进行引导,提高村民选举积极性,正确行使选举权;其次,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纳有志之士;最后,还要大力提高村民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培养村民选举所倚赖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五)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村民诉求表达途径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建设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一方面在中国目前的广大农村地区、甚至一些边缘或落后的城镇地区,“城乡二元化”结构并没有被完全打破,“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的影响依旧存在。在这种环境中生活的人们,并不想因此而损害既存的社会关系,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生活的环境。而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要既能够解决问题,又能够不伤害熟人之间的敢情,有利于日后的继续相处下去。[12]

  
  事实上,人类解决纠纷的手段从来都是多元的,只不过由于学者们为研究的目的而采用不同的分类和称谓罢了。例如,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将解决纠纷的方式概括为五种:自我帮助、逃避、协商、通过第三方解决、忍让。[13]再比如,我国有学者在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二元划分的基础上,将纠纷解决方式分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自力救济。[14]还有把纠纷解决机制划分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性救济三种类型的。[15]总之,无论学者对社会纠纷和纠纷解决机制做出何种的分类与称谓,其目的无非就是为了要寻求社会纠纷、矛盾和冲突的解决之道,这才是最终的归宿。就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寻求和完善“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性救济与无救济。[16]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和发挥村委会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调解作用,因为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中,调解无疑是最理想的方式,村委会应该在村民自治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总而言之,在农村这片既遮掩在传统中国“乡土社会”框架之下、同时又浸染在市场经济浪潮推动之中的广大土地上,就需要调动一切现有的制度资源,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缓解和消弭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为“新农村”和谐环境建设和农村法治的实现提供保障。

  
  四、小结

  
  回溯历史,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个阶段就是农村的改革,并因此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然而,自1986年中国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城市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对“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都不那么关注了,尽管庞大的“三农”问题从来也没有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在这种偏敝的认识指引下,广大农村的基层民主、人权保障、法治建设等诸多问题,都默然地淡出了我们关注的视野范围,也致使农村村民自治和法治建设屡屡受挫、举步维艰。这种状况直到上世纪90年末宪政、法治、人权与和谐社会等成为主流话语时才得以改变。

  
  在新世纪,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并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目标要求[17],这其实就为农村村民自治、基层民主和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推进宪政建设的话语背景之下,以党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目标为契机,培植村民法律意识、民主观念和参与热情,完善农村各项配套法律和制度构建,加强农村村民自治管理和法治建设,把农村建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成“法治农村”与“和谐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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