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普遍原则”的司法适用

  

  “法律普遍原则”首先由法国的国政院逐渐发展而成,后来获得了欧洲法院的借鉴。由于宪法和立法规定不可能为每一个问题提供确切答案,“法院制法”(judicial lawmaking)是不可避免的。“法律普遍原则”就是典型的法院制法的产物,但为了使法院的制法努力不那么引人注目——记得这对法国的法院尤其重要,欧洲的法院就给在行政法领域中所制订的案例法起了这个名字。它听上去好象是法律所固有的原则,而不是法官所创造的。既然这些原则足够“普遍”,它们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同,因而为司法判决提供了成文法之外的独立基础。[1] 但在成文法当中,又确实能找到它们的影子。一般的方法是法院基于某些具体的立法条款,然后宣称它们是某些普遍原则的体现。通过这种方式,法院拓宽了原先条款的适用范围。这里的推理有两步:首先,法院通过归纳从具体规定上升到普遍原则;其次,法院再通过演绎把普遍原则适用到当前的案例中去。


  

  1. 法国行政法中的法律普遍原则


  

  在法国行政法中,法律普遍原则(Principles generaux du droit)是指在没有成文立法具体规定法则或标准的情况下,法院运用社会公认的正义与合法性的普遍观念,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作为这些抽象原理的守护者,国政院对法国行政发挥的作用可与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相比拟。勒通纳曾为此解释说,“当国政院应用不成文的普遍原理,并把它们与成文立法条款同样考虑时,它只是在解释立法意志。国政院可以这么做是因为它相信这些原理对应着立法意志,且它们之所以未被明确写下来,只是因为其存在是如此肯定,以至它们显然不需要明确的表述。”[2]


  

  法律普遍原则来源于体现在宪法或法律中的立法精神和受到广泛接受的公共道德,它的成分十分丰富。其中最重要的是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946年第四共和宪法的前言,两者被视为共和国的基石,构成了第五共和宪法前言的主要部分。具体地说,这些原理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院承认的基本个人权利和自由,公民获得司法审查的权利,禁止事后立规惩罚(Nonretroactivity),和三权分立等原则。其次,私法和民事程序中的某些基本原则,即使缺乏明确立法规定,也被直接运用于行政审判。这类例子有禁止一事多罚原则(Rule against double jeopardy)和公民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有获得听证的权利(Right to be heard)。最后,某些自然法思想,如公正(Equity)法则和公开与毫无偏袒地作出行政决定的原则,也被承认为适用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1958年的宪法37条授予政府以独立的立法权力,更增加了行政法院实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法律普遍原则”成为法院用来审查行政行为的独立依据。1971年宪政院首次采纳“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来事前审查议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3] 这些基本原则同样被国政院用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件具体或抽象行为违背了这些逐渐得到法院承认的原理,就将宣布它违法无效或政府必须补偿利益因此受到损害的公民。当然,在运用法律普遍原则的实际过程中,行政法院必须同时考虑到公民服务连续性的需要,妥善地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