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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舆论规制研究

  
  2.通过技术水平、管理措施调控对BBS等栏目内容进行把关。版主可以对所管辖的帖子执行删除、锁定(定格为只读,不能被恢复)、解锁、移动(如移至精华区)、固顶(使该贴处于头条的位置)、奖励(增加虚拟货币、魅力值等)、惩罚(降低发帖人的虚拟货币、魅力值)等权利,在必要的时候,版主还可以限制上贴速度,以便于处理帖子。同时重视对BBS等软件环境与硬件环境的双重建设。BBS的软件环境主要是指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员,使其既具备基本的政治、文化素质,又具备一定的网络操作技术,全面提高整体素质。BBS硬件环境是指基本的网络技术平台。对BBS的技术平台建设,要求设备良好的技术系统,如便于操作管理、易于升级的BBS系统平台,运行良好的服务器,操作有效的过滤系统等等。高质量的技术设备是保证BBS内容导向正确的基础。

  
  (二)网络舆论硬性法律规制

  
  虽然相当多得的网络舆论异化,可以用软性办法加以调控,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用软性办法解决,如常见的网络舆论侵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以及极端的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软性规制的使用,更多的是从预防角度加以考虑。因此,当出现问题结果时,还需要硬性的法律手段来支撑。

  
  1.网络舆论硬性法律规制回顾

  
  我国自199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到2003年《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是有解释的通告》,共有37部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条例、规定等设立并付诸实施。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扶持和传播妨害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这项规定首先对电子公告的服务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性行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其中最核心的一项措施,就是对从事电子公告服务者加强管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要向电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并对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另外又从9个方面明确了不得在BBS等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应该说,这是国内第一则明确针对网络言论管理的政府性规定。但是,现有法律规范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较低,而且不同部门规章有交叉、也有盲点,很多方面的规范不明确,尤其对网络舆论内容的认定、对于违规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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