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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舆论规制研究

  
  4.信息安全及情绪性的困境

  
  随着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它对社会舆论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西方敌对势力把互联网,作为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的重要渠道,国内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又遥相呼应,借助论坛、聊天室等多种方式兜售错误思想观点,传播腐朽落后文化。比如:法轮功分子利用论坛、聊天室传播信息案件。二是情绪型舆论在网络中大量传播。这种带有情绪意见的表达,本身不会是很正确,加之其影响范围大、传播迅速,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威胁。例如,“西北大学日本人演出事件”、钓鱼岛的归属,东海油气田开发和日本产品等话题在网络讨论中,多是对日本的批评、抵制和谩骂,甚至有些城市游街抵制日货。这些激烈网络舆论及其推动的社会活动,势必会给政府外交决策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5.社会秩序权威失信的困境

  
  网络舆论的兴盛和强势,实际上对现有社会秩序形成了一定的威胁。人们将生活中经历的,或仅是听说不良现象与网络传播的、各种未经证实的信息相联系,并用网络作为宣泄不满和失望情绪的平台,一旦出现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这些情绪就会通过网络舆论集中表现出来。并且这些内容很容易在网络中迅速相互传染、放大,使公众丧失对社会秩序公正的信心。而对一种既有的社会秩序而言,民众对权威的内在不信任,往往比公开与权威对抗的破坏性更大。例如,哈尔滨宝马车撞人案在网上报道之后,全国很多人立即相信了撞人者就是某省副省长儿媳的流言,声讨肇事者和省领导的帖子“全线飘红”。不可否认,网络舆论承载着社会良知,维护着社会公正与秩序,但如果不按照自己的角色行事,甚至越俎代庖,就会给政府机关或当事人带来压力。更重要的是,网络公共舆论取得不当社会公信地位,会使普通公众对政府通过其它新闻媒体所发布的信息不信任感增强。显然,网络舆论的这种角色偏离,不符合文明社会观念,甚至妨碍了社会秩序。

  
  6.司法独立的困境

  
  目前,有关“媒体是否能监督司法”这一议题的讨论异常激烈。就目前我国司法现状而言,司法仍然是封闭性的司法,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产生局部的异化。另一方面,确实存在网络舆论监督不当对当事人心理造成极大伤害的现象。例如,复旦大学陆德明嫖娼案件的处理。另外一些案件由于记者报道不当,定位不准,或媒体充当审判官,影响案件的审判,产生很大网络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干扰了司法工作。例如王斌余案件,案件事实缺实的报导,引发社会舆论强力干涉案件的审理与判决状况出现。再有刘涌案件前后判决的结果,如果从深层次上看,是网络舆论权力的极度张扬,消解了作为其价值基础的法治权力,使普通公众对司法事务不是通过网络舆论来解读法治话语,而是形成了网络舆论强于法律的意识。这不利于司法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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