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per之间从来都是互相帮助的,赏金猎人也是好传统。
虐猫女、色情武校都在热心MOPPER们的帮助下一一现形。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人肉搜索引擎的帮助,这里你可以提出任何问题、请求任何帮助。我们不保证你能得到你想要的答案和帮助,但是能保证你得到完全不同的答案和获得最快乐的帮助。
但要注意的是:
1、不要发布一些违法的信息(包括政治、色情、小广告),违者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2、请不要重复发帖或者回复及其他无意义的灌水行为
3、建议大家请悬赏一些mp作为奖励,这样大家的积极性才更高。
4、即使大家跑题很厉害,也请别着急,因为既然你可以提任何问题,那别人也可以有任何的回答。
5、请尽量用你自己的知识或者亲身经历做答,这样的答案对他人更有帮助,尽量不要使用GOOGLE或者BAIDU做答。[31]
这样的网络制度建设显然是不够的。网络管理者在未来的网络法律结构中到底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呢?由于网络执法的特殊成本,网络法律的执行如果没有网络管理者在基本信息与线索上的实质性支持,也许是不可能的。为了网络公共生活的健康发展,网络管理者必须有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角色与责任自觉,并具备基本的网络法治意识,这样可以为网络法律的执行提供重要的社会辅助。如果我们真正将网络视为一种新的社区模式,那么关于法律执行的社会辅助的意义就同样可以联系常态社会的执法经验而获得理解。以网络管理者为中介,这种关于执法的社会辅助实现了国家法律结构与网络技术结构之间的制度性对接,从而可以将网络社区的秩序有效地并轨入整体性的国家法律秩序之中,同时又能够通过面向网络社区的特性而在制度上进行特殊的安排。
既然网络社区已经成为公民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依托网络社区参与而发展起来的“人肉搜索”又具有如此明显的正功能和负功能,笔者以为相应的法治建设和网络社区自治建设显然就是非常必要的。对此,笔者深信自己的方向性判断。
四、结语:“人肉搜索”的未来
其实笔者初次接触到“人肉搜索”这个网络新词时颇有些抵触情绪,因为它引起了笔者这样的文化层次的人的诸多不大愉快的联想。只是在具体了解“人肉搜索”的运作模式以及通过“人肉搜索”成功发动的一些公共事件之后,笔者才对其采取了一种总体肯定的态度。但是,为了中国特色的“人肉搜索”能够合理生存下去,得到更多人的理解、关心与支持,建议改名,具体改为什么,希望网友发挥智慧。这是一点小小的补充。
就正题而言,“人肉搜索”作为中国转型期公民社会和政府结构“双重不规范”条件下公民生活的替代性机制具有正当性,其公益化发展趋势及前景有利于克服自身的一些缺陷,并刺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法治文明的提升。重要的是给“人肉搜索”一个适度合理的法治框架,使得“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犯公民自由和个人隐私。“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化需求因此成为我们时代互联网制度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挑战,因此也是契机。笔者敢断言,“人肉搜索”模式必将发展成为一种强劲有力的、可与传统“人机对话”式的信息搜索模式并驾齐驱的网络生活模式之一,不仅中国,而且全世界都必须认真对待这一新的现象,并共同研究相关的法治框架与制度结构。
这是互联网文明发展进程中必然产生的现象。没有必要做过多的联想,产生过多的惊恐,以我们的智慧和制度理性足以实现对它的合理引导与规范。
【作者简介】
田飞龙,北京大学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注释】 “中国特色”在规范意义上就等于所谓的“中国性”,它被广泛应用来概括和解释中国近现代过程的复杂现象,它同时具备两个相反的维度,即西方要素在中国本土的转化形态和中国本土要素在现代化宏观刺激下的演进形态。
科技与法律的关系已经进入主流的法理学体系,具体而言,属于法律社会学体系,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1—402页。
参见谷歌人肉搜索招聘志愿者,
http://www.google.cn/intl/zh-CN/renrou/#jobs。
对这些“人肉搜索”事件的一个较为完整的新闻报道参见汤涌:“恐怖的人肉搜索”,载《新世纪周刊》2008年1月21日。
参见“人肉搜索:被娱乐化的暴力?”,载网易新闻中心
http://news.163.com/08/0429/02/4ALP8I1000011229.html。
关于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调整需求之间的关系参见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188页。
参见袁辉:“权力、自由和网络舆论监督”,载《青年文化评论》2008年第5期。
参见田飞龙:“网络作为公共空间的不自足性——以‘杨帆事件’为引子”,载《互联网法律通讯》第3卷第6期。
陶东风教授在“艳照门”事件的评论中就专门指出了网络媒体的角色尴尬: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相互窜犯与功能错位,参见陶东风:“‘艳照门’事件显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危机”,载天益网
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7555。
参见龙婧:“网络狂欢如何终结:中国式人肉搜索的法律救赎”,载《瞭望东方周刊》2008年9月18日。
转引自谢正宜:“‘人肉搜索’走进书市 小说背后引发冷静思考”,载《新闻晚报》2008年12月11日。
如《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12日的“人肉搜索”法律专题下的两篇专业评论均涉及到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问题:“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罗昆);“隐私权保护范围之厘定”(刘德良)。
参见参见“人肉搜索:被娱乐化的暴力?”,载网易新闻中心
http://news.163.com/08/0429/02/4ALP8I1000011229.html。
孟德斯鸠对“自由”有着独特的定义,即“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政治心理学式的自由定义方式还与伯林所谓的消极自由暗合,“人肉搜索”冒犯的就是这样一种生活安宁与心境平和的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1版,2006年第1次印刷,第103页。
参见汤涌:“恐怖的人肉搜索”,载《新世纪周刊》2008年1月21日。
参见“网友败诉人肉搜索第一案,须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载《京华时报》2008年12月19日。
参见张凤阳:《现代性的谱系》,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农民工既是中国社会转型的拉动力,也是中国社会转型的标志物,在社会身份上具有含糊性,参见田飞龙:“农民工:农民,还是工人”,载《青年文化评论》2007年第27期。
关于中国第一例“空床费契约案”的法律分析与评论,参见田飞龙:“契约观念的误用——对全国首例‘空床费暗’的一个实践考察与理论解剖”,载《北大法律人》第49期;田飞龙:“具体司法不能囿于理论”,载《 法制日报》2007年8月3日。
强调网络管理者的责任意识是非常具有现实性的,因为网络管理者常常成为大型“人肉搜索”事件的推手,参见汤涌:“恐怖的人肉搜索”,载《新世纪周刊》2008年1月21日。
关于虐猫事件的图文报道,参见“高跟鞋踩碎小猫脑袋”,载《北京晨报》2006年3月1日;以及“虐猫女子:我踩猫怎么啦,你们是不会懂的”,载《北京晨报》2006年3月3日。
比如财产处分自由的理论。
关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详细背景、案例分析及发展,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策·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60—566页。
参见“深圳海事局副局长猥亵女,网友人肉搜索”,载21cn社区
http://news.21cn.com/today/PK/2008/10/31/5409802.shtml。
参见“掀开华南虎真面目是网民打假的伟大胜利”,载人民网
http://bbs.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84023358。
参见“全球通缉:打金晶的ZD”,百度魔兽世界吧
http://tieba.baidu.com/f?kz=353109481。
网络的参与式民主实践确实有利现实中公民对政府过程的参与,这是一个涉及公共权力的社区生成与民主化的过程,关于行政过程参与式民主的条件结构与制度需求,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与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精英民主理论的重要代表是熊彼特,参见J?A?Schumpeter,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London: Geo. Allen&Unwin(1943)。
参与民主理论的重要代表是佩特曼教授,参见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关于密尔的“分层民主”思想,参见J?S?Mill, Essays on Politics and Culture, Himmelfarb G.(ed), New York(1963)。
参见猫扑网站“人肉搜索”页面
http://dzh2.mo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