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成文民法,其实是欧陆民法,中国也不例外,无论大陆还是台湾。讲欧陆民法,自然需要从罗马法说起。
在罗马法上,就开始有民事主体和客体之分。民事主体是指一小部分家长,客体则是指家长之外的一切东西。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就是支配与被支配、处分与被处分的关系。民法讲究自由意志。而自由意志,说到底,是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主体干涉的支配和处分客体的自由。
到后来,法国民法强调所有权神圣,主体对客体的支配更加随心所欲。
随着历史的演进,主体的范围慢慢扩大,原先的一部分客体开始获得完全主体资格。最开始应当是家属、慢慢是奴隶,再后来可能是女性。这个扩大过程,我个人推测,一定是一个充满尖锐矛盾的斗争过程。因为,主体的资格,意味着对客体的自由支配的资格,以及不被其他主体自由支配的资格。换言之,如果是客体,只能被主体支配;如果成为了主体,则可以支配客体。
从人的本性可以想象得到,就像所谓公共汽车理论一样,上了车的人总觉得车上已经很挤了,但车下的人还是想拼命地挤上车。
无论主体群体怎么变迁,有两个东西一直没有改变。一个是人之外的其他生命体,从来就一直是客体。另外一个,主体可以对客体进行随意自由支配的权力、以至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紧张关系没有改变;以至于人作为主体,不仅仅是民事关系的主体,而是整个世界的主体的意识没有任何改变,甚或可能越加变本加厉。
这至少可以解释几个现象:
第一,当年西方人、包括欧陆人、美国人,还有生在东方、但以洋人自居的所谓东洋人侵略他国的时候,他们一定自诩为主体,他国的人民和大好河山,一定被看作了客体。因此,在本国人模狗样 第二,作为一个整体,人面对人之外客体的心态没有改变;人的贪婪没有改变;因此,在人中间人模狗样的,面对其他动物、面对自然中其他生物的时候,在其他动物、生物的眼中,何尝不是面目狰狞?
比如,天天有人想方设法抓点野味儿、吃点新鲜;
比如,钓个鱼、打个猎、捕个虫、抓个鸟,是闲情逸致;
比如,天天有多少鲨鱼被割掉鱼翅,然后又仍回大海;
比如,天天有多少鲸鱼被日本人捕杀、吃掉,还说是为了保护鲸鱼……
写到此处,突然发现,这种列举多么得苍白无力,低头四顾,没有客体,自己这样的主体基本上是活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