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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权利保护缺陷及其价值选择

  
  当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是每个社会成员应进的义务,因为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要严厉打击,但不应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名义下,将个人人身等自由权利任意剥夺。国家虽然有能力扩大对拒绝作证的证人定罪处罚,但法治社会必须考虑,把这种安全需要与个人的权利达成一种平衡。

  
  二、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价值目标选择

  
  (一)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价值目标

  
  从刑罚的公正价值与效益价值来说,当刑法保护的价值高于或等于刑法所剥夺的价值,适用死刑具有有利性与节俭性。但当刑法保护的价值低于刑法剥夺的价值时,就违背了刑法的人道性。因此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传授犯罪方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组织卖淫罪等罪中,其所侵害的社会管理秩序价值低于人的生命价值,对其设立死刑就严重违背了刑法的价值与目的。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价值目标的思考。

  
  探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价值目标,首先必须理清秩序的内涵。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社会秩序,这种秩序是任何人类社会都要遵循的轨迹。秩序发展经历了原始形态、次发展形态、发展形态、发达形态等四个阶段。每个社会发展阶段,都得通过一定的管理体系、执行系统和相应的物质手段来保障各种规范制度。而实施法治下的秩序,将使人类社会秩序发展到了全新历史阶段。[7]因此,刑法秩序要具有立法价值,就必须服务于诸如安全、正义、平等、自由等法的价值目标,并且这些目标又相互依赖、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价值体系。而我国设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时,由于过分强调了秩序,而将之过度极端化,显示出国权主义特征倾向。但刑法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真正目的,仍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正如许道敏博士所言:“秩序无非是权利的外壳,刑法实现保护秩序的机能,目的还在于保护珍藏于秩序外壳中的权利内核”。[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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