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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权利保护缺陷及其价值选择

论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权利保护缺陷及其价值选择


白江


【摘要】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如果一种法律的规定缺乏权利的精神,那么这种法律的规定就是贫瘠的、先天不足的。而我国现行刑法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立法规定,过于强调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该罪立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应是个人权利保护,即在追求社会管理秩序价值的同时,同时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权利保护;缺陷;价值选择
【全文】
  
  一、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权利保护缺陷

  
  (一)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刑不法定隐现

  
  罪刑法定,是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实现民权皈依的途径。它具有:可预测性、稳定性、构成要件明确性。笔者试从我国现行刑法291条增加的两个罪名,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起源说起。“911”的事件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与恐慌,中国也受其影响,恐怖组织、恐怖人物、恐怖信息等,成为最时髦的话语和信息[1]。对于该二罪本无可厚非,但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中存在权利保护先天不足之缺陷,其罪刑法定不是以个人本位为主题的权利保障,而是旨在社会防卫。当今社会提倡罪刑法定的理念,不仅应在形式上确定罪刑法定(不考虑正当性),更应该从排除国家刑罚权的非正义的恣意行为方面来维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公民的权利,显然,我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中权利保护的价值与此产生了冲突。因此,要适时从立法上化解这种不应有的冲突,而首先就要对权利重新审视。

  
  1.权利的最终来源

  
  权利观念最初的萌生,应当说与国家法(公法)并无亲缘关系,反而是一种抗争关系。[2]因远古平等观念沿袭而来的权威体制和公法体制,确实与权利观念很难相容。但时代的变化、生存条件的变迁,权利观念一点一滴逐步渗入法律的领地,即日益强调保护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包括个人的隐私和价值偏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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