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价格如何才是公平的呢?在康芒斯看来,如果各人所得的一份符合自己的合理的服务成本和合理的服务价值,那么其价值就是合理的;如果一方所得的超过了其所应得的一份,他就是强迫对方,对方就是受到了强迫。[29]那么,什么又是商人的应得呢?在我看来,那就是商人的成本之后的合理利润。成本加合理利润是一项商品的价格构成,这也是消费者的应付价格。在讨价还价中,商家的目标是追求超额利润,而消费者的目标是不断削弱商家的超额利润,以尽量接近其真实成本。消费者讨价还价的动机是怕吃亏的心理,虽然与商家的剥削心态迥异,但双方的讨价还价均以成本与利润为根据。这也表明,讨价还价的双方内心所能接受的合理价格,依据也在于成本与合理利润的构成。
不过,由于成本与利润的真实信息只掌握在商家,顾客的讨价是相当盲目的,因而是被动的,并最终往往是屈从的。如果成本与利润的真实信息能够为消费大众所知悉,那么,商家通过虚标价格然后以讨价还价的策略攫取超额利润的企图就必定落空。因此,成本及利润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克服讨价还价的不公平性结果的一项较为有效的保证。但在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讨价还价的博弈中,企业者充分披露信息的压力并不充分。因此,必须有合同外的第三方对商家施以充分的压力,以保证这种信息披露能有效地落到实处。这个第三方就是政府。因此,从法律关系上讲,成本与利润信息的充分披露,不仅是商家一项主要的经营义务,更是政府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并且,政府的这一行政职能还应该包括对各个行业的合理利润制定一个指导性的标准。在我看来,这并不侵犯经营者的正当权利,而是为了遏制经营者的非正当暴利。因为,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对比的关系中,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始终应该是政府的工作重心。
讨价还价的不公平,还在于消费者的信息不能共享。这种信息的差异性普遍存在于经济体系里,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合约的安排或非正式的共识来对信息不足的一方施以保护。[30]组成集团购买以及采用标准合同就是这一办法的实践。在集团购买方式中,消费者因为可以共享市场的信息,并有效地化解了商家对消费者采取的分别对付、一一宰割的办法,从而也就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消费者在讨价还价中抗衡商家的能力。同样,在政府严格规制下的标准合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单个消费者的不利,从而提高同一类交易的公平性面积。实践也证明,超市、出租车、火车等行业标准合同的广泛采用以及统一标价的出现,在保证较大范围公平交易的同时,也增进了市场交易的速度与频率,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单个交易讨价还价的无效率性。
作为消除讨价还价的销售模式最为有效也最为现实的办法,莫过于
价格法以明码实价的方式代替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出于消除价格暴利的目的而出台的,但商家在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却是明码标虚价,非但不能遏制暴利,反而极大地助长了讨价还价风气的盛行。与此相对,明码实价则改变了明码标价的非固定价格的做法,而代之以固定价格的模式。它不仅要求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而且还要求标出的价格必须是商家真实的定价。明码实价的做法就是要求商家必须按所标注的价格销售。商家如果虚高价格,个别交易也许能获取暴利,但连续性的交易必然置其不利。因此,明码实价的做法有效地挤净了价格的水分,从而也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免于欺诈,并且因为避免了讨价还价的无效率性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商品交易的迅速流转。当然,如果整个市场仍然是以讨价还价的销售模式为其主流,那么,单个商家明码实价的做法仍然避免了自身竞争不利的处境,因此,只有当整个市场都实行了明码实价的方式,讨价还价的销售模式才能退出市场,或成为非主流的交易模式。而随着讨价还价销售模式的退出,由讨价还价所滋生的公平与效率的紧张关系才可以不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此,政府的价格调控措施必须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