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讨价还价所依赖的供需关系更多的只是心理上的。
讨价还价反映的不仅是有限时空中的供需关系,而且更多的是商家与特定顾客之间即时的供需关系。在这种即时的单一的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中,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往往是决定最终成交的主导性因素,因而,同一商品或服务对不同的消费者呈现出不同的效用。边际效用递减理论支持了这一论断。边际效用递减法则假设对于每个人来说,物品是可以按其对行为具有的意义排列成顺序的。[14]一个人从一物的所有量有了一定的增加而得到的那部分新增加的利益,每随着他已有的数量的增加而递减。[15]这就意味着,讨价还价所确定的价格往往反映了消费者的心理需求价格。因此,讨价还价所反映出来的供需关系更多的表现为特定顾客对特定商品的心理需求关系,而不是市场真实的供需关系。并且,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理论,生活资料对于穷人而言,相比于富人更具有效用,因而其需求的价格也就更高。因此,依据特定顾客与特定商品心理上的供需关系作为讨价还价的基础,其结果是穷人必须支付比富人更多的对价才可以获得生活必需品。因而也就可以说,讨价还价的销售模式是一种劫贫济富的销售模式,它成功地打击了穷人以及有急迫所需的人,从而有效地支持了一种对人作区别对待的歧视。
讨价还价既然不能作为市场供需关系的反映,因而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所谓效率的这一推论也就不能成立。事实上,讨价还价非但不能反映和调节真实的市场供需关系,相反,这种讨价还价的销售模式还是一种反效率的商业行为。这是因为:
1、讨价还价的销售模式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由于商家掌握着商品的质量、成本和真实卖价的全部信息;并且由于讨价还价的方式将消费者群体进行了有效的分离,不同的消费者价格并不一致,因而消费者个体搜集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群体并不一定有效。因此,消费者为避免上当,在交易前就必须将自己培养成专家,搜集到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全部信息,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在交易中消费者还要货比三家,要反复地向商家要约与再要约,无限地延长了商业成交的时间和周期。消费者花在消费上的一切努力是一种无效的社会劳动,构成了非常大的社会浪费。因为它只是可以改变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却并不能有效地导致总的社会财富的增长。讨价还价的结果是一方的受益以另一方利益的受损为前提,因而,讨价还价的契约结果并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因而是无效率的。[16]
2、讨价还价的销售模式导致了政府决策成本和管理成本的上升。由于讨价还价的价格因人而异,因而根据商品的标价采集的价格信息也就没有意义。物价部门和统计部门为获得真实的价格信息就必须付出额外的劳动,这无疑增加了信息的搜寻成本。并且,这种搜寻成本的付出,也仍然无法保证所采集的价格信息是真实的。因此,依据这些可能失真的信息所作出的管理和计划都可能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此外,由于商品的价格是由讨价还价的能力所决定,而不是由商品的质量所决定,因此,商品价格作为商品质量的指示功能也就丧失,[17]这就给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行政管理也带来了执法上的难度。此外,虚标的商品价格也推动了CPI的不断上涨,加大了政府调控的困难与压力。
3、讨价还价的销售模式极大地抑制了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因为商人是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理性的反映。如果商家通过讨价还价的销售模式可以攫取额外的,甚至是远远超过成本的超级利润,那么,供应者致力于生产的积极性就会被销售的积极性所替代。正如美国经济学康芒斯所指出的,如果他们能有更容易的方法,可以用较高的价格从消费者身上取得利益时,他们也就没有增加生产效率的必要。[18]在讨价还价的市场环境中,效率低下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获得赢利,从而降低了市场竞争的积极效用,因而也就鼓励了商人致力于研究顾客而不是研究商品。正如何天爵所分析的,外国商人要研究他们商品的成本、质量、市场情况、供求情况,然后根据这些来定价。虽然中国商人也同样认真地研究这些方面,但他们还要研究每个顾客的性格和心理,从从头到脚地打量他们,快速的判断以决定选择何种讨价还价的策略。[19]价格的直接利诱,导致了商人花费更多的精力去研究讨价还价的技艺而不是致力于研究生产与销售本身的技艺。并且,由于普遍存在虚高标价的现象,加之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为避免吃亏上当,也会尽量选择与市场平均价格接近的商品,因此不同质量的商品获得的报酬几乎接近。高品质的商品不能顺利销售,而那些质量低劣的商品因为成本的低廉反而在竞争中获得的了优势,从而出现了假冒伪劣产品驱逐优良品质商品的逆向淘汰现象。[20]由于经营者致力于生产的积极性受挫,最终导致的是整个社会生产的效率普遍遭受沉重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