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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价还价”的背后

  
  讨价还价的不公平性不仅发生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而且也发生在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仍然以上述假设为例,同样的商品,A以100元购得,而B以150购得,这就意味着A的100元等于B的150元,难道仅仅因为B讨价还价的能力逊于A,因而剥夺其50元作为其经验不足的补偿就具有正当的道德基础?难道仅仅因为B的讨价还价能力的欠缺,因而B的50元的社会劳动的价值就应该被否定?购买同样的商品或接受同样的服务,仅仅因为讨价还价的能力不同就必须付出不同的价格,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格局显然也被打破了。这就意味着顾客同样的付出,商人却可以作出不同的对待,市场经济“价格面前人人平等”的最起码的形式公平性也没有得到保证。因价格的区别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区别,现代契约法代替古代社会的身份法并没有换来平等,相反还加重了不平等。并且,这种不平等比身份所带来的不平等更让人不能接受,因为身份的形成或多或少含有历史“应得”的道德成份,而讨价还价所导致的不平等与“应得”的道德基础毫不相干。什么是幸福,幸福就在于人际关系的和谐,而和谐的理想状态就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什么是公平?公平是一种主观感受,公平与否的感受在于人与人之间的比较。如果B知道了自己花150元购得的东西,别人却只花了100元,愤愤不平感就会油然而生,人际关系的和谐性以及幸福感就这样被无端剥夺了。市场经济所极力倡导的公平性却被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讨价还价的销售模式人为地抵销,这的确是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悖论。

  
  3、讨价还价与诚信相联系,但并不反映诚信。

  
  讨价还价对于诚信的反映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实质上却与诚信相分离。讨价还价作为契约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契约主体重视的是结果,讨价还价只是作为一种策略与技巧而被契约主体赋予工具性的意义。如果说讨价还价的利益结果具有正当性,那么,作为手段的讨价还价的技巧就受到了正面的肯定。商家总是先虚报一个远远高于成本的价码,等着消费者前来讨价还价。能否获得高额的不当利润,就依赖于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了。因此,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种做法无疑鼓励了双方在交易中讲假话、讲欺诈、讲厚黑、而不是讲道德、讲公平、讲诚信。为了在讨价还价中赢得胜利,双方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所谓欲擒故纵,故意贬低;所谓虚张声势,营造紧张的供需关系;所谓“跳楼价”、“挥泪大卖”、“拆迁最后一天的疯狂”等等,价格欺诈的花招无所不用、无奇不有,手段的非合理性已被所追求的目的性的结果所替代或掩盖。在交易中,卖主与买主在相互猜疑中使用伎俩与诡计,彼此之间充满了忽悠与反忽悠的权衡,欺诈与反欺诈的较量。[9]童叟无欺的良好商誉的年代似乎已经成为遥远的记忆。这种做法无疑打击了那些诚信的顾客和那些诚信的商人。越是诚信,越是吃亏;越不诚信,越是占益。诚信者的部分劳动收入被不诚信者的商人以讨价还价的技巧所剥夺,市场经济一直所坚持的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就这样被讨价还价的销售方式肢解得体无完肤了。

  
  更为担忧的是,讨价还价对市场诚信的瓦解已经与社会诚信缺失的加剧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讨价还价方式由于一直在历史上被正面所积极肯定,从而已经有效地普遍化为人们日常行为的惯常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即便是非经济行为,人们也已经习惯了做任何事情总是先由一方抬高条件,然后等待对方还价,最后是打折决定。清朝时期美国外交官何天爵,根据他在中国居留16年的所见所闻出版了《中国人本色》这样一本颇具影响的书。在书中,他认为“这种对于讨价还价的喜爱深深根植于中国人的性格之中,随时随地表现出来。无论是苦力买黄瓜,还是政府首脑的谈判,人们开出的价钱总是比最终给的少,要的总是比预期的多。”[10]因此,讨价还价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即便是在法治建设的今天,这种非市场交易行为的讨价还价的做法在政府的行为中也极为常见。在目前的行政处罚的日常行为中,讨价还价的现象就极为普遍。每当行政机关做出行政罚款时,行政相对人对罚款的数额都极力地讨价还价,最后双方妥协,折中取值。而行政机关也为了迎合讨价还价的社会风气,在处罚前先有意或无意地抬高处罚规格,以期能获得预先确定的心理价位。其实不只是罚款,其他行为又何尝不是!比如上访,从上访到上访的最后解决;比如决策,从决策动议到决策的最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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