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访处理机制不完善。一是立案信访部门职能弱化。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实践,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主要包括了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依法由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上诉和申诉;应当由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其中司法不公与执行难问题是信访的热点。这些信访案件都涉及到其它审判业务庭的问题,然而只有案件的告诉、申诉的审查立案和上诉工作立案庭有权办理,其他更多的则是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法院虽然设有信访室,却是立案庭的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接待来访,处理来信、记录意见、报告领导、上传下达,不具备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权限,上访人因此缺乏信任,认为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找权力在上的机构或领导。二是信访案件处置机制不顺畅。由于立案庭信访室的职能不全,缺乏应有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阻碍了法院内部横向联动机制、群防群控局面的形成,也容易造成处访不及时、不认真、推诿等情况发生。三是信访工作系统性差,缺乏整体观念和系统控制。当前,法院基本沿袭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分离、裁判权与处访权相分离的做法。这种分离使得法院各业务部门缺乏对信访问题的整体性认识,认为信访接待只是信访部门和院领导的事,与己无关,因此对信访问题采取拖拉、搪塞的态度,有的还拒绝到信访室接待其主办案件所涉的来访当事人。这种分离直接导致了信访工作的两大症结:一方面使原承办人基本游离于审判工作,导致处访人员不能有针对性地对信访焦点问题进行处访;另一方面,使大部分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产生不信任感,转而寻求领导解决问题,使信访工作人员权责处于虚化状态,造成了信访工作无法及时、能动地开展,造成信访工作的极大被动。四是处置非法上访缺乏力度。由于信访工作无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对无理缠访者的处理无法可依。湖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虽有一个意见,但可操作性并不强,仅凭法院难有作为。
三、破解涉诉信访难题的对策
涉诉信访固然有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破解这一难题需要综合治理。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资源不足、法官司法能力参差不齐的矛盾在短时间内还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批评、不理解甚至误解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涉诉信访不可避免。作为基层法院,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科学管理,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无疑是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之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