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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事件损害了谁的法益?

  
  不难看出,这可能是一起非常严重的违法事件。但是,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等人显然根本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对罗彩霞居高临下地说:认识我是你的荣幸。因为罗彩霞是一介老百姓的孩子,而他则是握有权柄的县公安局政委。所以他能够在事发后还非常镇静地对罗彩霞表示,可以“帮助”她解决明确身份和办理教师资格等难题。帮助王佳俊冒领录取通知书的贵州师范大学的某教师,也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因为他认为自己是在为熟人“帮忙”。在这里,权力和熟人关系都可以掩盖不法行为,为其披上合理的外衣。这还不仅仅是这两个人的看法。以一个级别很低的县公安局政委的身份,居然能够打通湖南、贵州、广东三省公安、教育部门,一路绿灯造假,委实令人惊叹!堪称拍案一绝!这其实正说明了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的法治困境和悲哀:某些官员和大学教授这样的社会精英根本缺乏法治观念,有的只是特权和人情观。现在,很多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人,主张应当深刻体察中国国情,研究中国特有的法律现象,创造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笔者深以为然,吾辈法律学人,当认真思考这一“国情”,考虑如何对症下药,医治痼疾,淡化特权和人情关系之不良风气,增强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心。

  
  甚至有些新闻报道还不无同情地说王佳俊在大学期间学习、品行良好,甚至说也要保护王佳俊的学籍和工作“权利”。似乎,涉嫌违法者的“利益”也需要保护。这里,有必要谈谈“法益”这个概念。法益,是指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它首先必须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而正当性和合理性,又必须以现行法律的具体条款和法律原则为准绳,以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为依据。诚然,王佳俊也同样享有参加大学考试、入学和工作的权利,但是,她的权利的实现,她的利益的维护,必须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这对所有学生和家长都是平等的权利义务。而如果以现行高考制度的弊端和王佳俊冒名上大学的表现良好为理由,证明其“权利”和冒名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则显然是极端错误的。如果这样是对的,那么,国家的教育考试制度又将何存?学生的品行准则又将何在?官员和教师的行为将以何为凭据?

  
  由此不能不说到当前对高考制度的各种质疑。其实,对高考制度的质疑,不同的利益群体观点并不一致。例如,有的富豪主张上大学不要仅凭分数,富人可以通过捐资让分数不够的子女上大学,还美其名曰“增加教育投入”。绝大部分普通学生家长因担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支付过多的时间、钱财而反对高考指挥棒导致的升学竞争愈演愈烈,部分家长和教师因为忧虑人才培养的实际效果不佳而主张改革高考制度,增加对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考核。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管理者以及部分教师因高考补习费和学费等巨大收入,对高考制度的弊端则明显缺乏改革动力。而国家从人才培养和国家竞争力的国家利益角度,认为高考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可见,高考制度改革牵涉各方利益。因此,正确的高考制度设计,就需要借鉴“法益”概念,只能维护正当、合理的那些利益,而不能维护不正当、不合理的利益。学生的健康、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符合普通家庭收入水平的合理学费,教师工资福利的合理水平和保障,满足学生不同智力水平和兴趣、能力的各类高等学校,国家人才竞争力,都是需要维护的正当、合理的利益。而唯独学生家长的金钱、权力,不是高考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更不能成为大学考试和入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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