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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打击侵犯版权罪行概论

  

  为打击利用“点对点”网络软件分享侵犯版权复制品的行为,香港海关于2004年12月16日与香港电影业界成立了联合工作小组,针对“点对点”侵权活动进行24小时严密监察。其后,香港海关人员于2005年1月12日首次就“点对点档案分享”的盗版活动成功采取执法行动,拘捕了一名38岁失业男子。此为全球首宗成功检控在互联网上分发侵犯版权复制品的个案,而该名男子亦已于2005年10月被法庭定罪,判处入狱3个月[18],其后该名男子就有关定罪及判刑分别于香港高等法院及终审法院作出上诉,但终审法院5位法官最终于2007年5月18目宣布一致撤销其上诉申请,维持原判,判监3个月[19],该名男子被还押监房继续服刑。


  

  这次检控的成功,除了是海关人员竭力不懈的成果外,还取决于本港在1997年修订《版权条例》时已早着先机,因应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要,在法例条文中保持科技中立,使分发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除包括硬文本的分发外,亦涵盖于互联网上的分发活动,大大有利执法机关的举证和检控程序。


  

  因此,虽然此项刑事犯罪行为的定义及违法程度颇具争议性,但自香港海关就“点对点”侵权活动成功采取执法行动以来,本港使用“点对点”分享技术在互联网上分发侵犯版权复制品的侵权活动已比过往大幅下降80%。


  

  四、结语


  

  随着时代演进,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侵犯版权罪行以一个又一个的新形态出现,因此,香港特区政府当局必须因时制宜,不断修订相关的法例条文,以符合社会各方的期望和需要。展望将来,随着版权法律更臻完善,涵盖范围愈趋全面,相信版权拥有人和版权物品的使用者将会得到更佳的保障,而整个社会也定会更加繁荣昌盛,欣欣向荣。


【作者简介】
汤显明(1949—),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专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海关关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职博士生。
【注释】《版权条例》第528章(第2(1)条)。
《版权条例》第528章(第2部分至第6部分)。
香港未有版权法时,有关侵犯版权行为的法律依据源于英国的《1911年版权法》,以及其后取代该法令的《1956年版权法》。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法庭可就该条例适用的罪行判处较重的刑罚,而控方亦可向法院申请充公犯罪者的犯罪得益。此外,该条例亦赋予执法者较大的调查和执法权力。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法庭可就该条例适用的罪行判处较重的刑罚,而控方亦可向法院申请充公犯罪者的犯罪得益。此外,该条例亦赋予执法者较大的调查和执法权力。
《版权条例》第528章(第31(a)条)。
《版权条例》第528章(第118(1)(f)条)。
“断点理论”即假设售卖物品所需的总成本超过从售卖盗版所得的利润,盗版业务将不能生存。香港海关采用这理论打击零售层而的侵犯版权犯罪者,海关人员每天搜查同一盗版物品零售点。最高达四次。(请参阅f(回报)/f(成本)<1的方程式)
香港海关在执法方面,共指派了400名海关人员专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并有超过2,600名海关人员驻守边境堵截走私活动,包括各项监察走私盗版的行动。
资料来源:海关统计数字。
在律政司司长诉林志华一案中(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Chi—wah4 HKC 343)。上诉法院指出,就这类罪行而言,即使以前处以罚款会被视为已经足够,但将来会有需要施以更重、更严及具阻吓力的惩罚。
同注释
同注释
《2001年版权(暂停实施修订)条例》第2条。
同注释
参阅工商及科技局于2006年5月向《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有关董事/合伙人的法律责任的文件(CB(1)1635/05—06(01))。
《版权条例》(第118(1)(g)条)。
香港法院案件HKSAR v CHAN NAI MING
香港法院案件HKSAR v CHAN NAI 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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