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营商的目的或过程中:
出售或出租
要约出售或出租
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或
公开陈列或分发盗版的复制品;及/或
(四)分发该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但并非为任何包含经销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分发),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即属违法,这项条文为香港海关就侵犯版权行为的执法,提供了清晰而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引,使我们得以依法检控侵犯版权罪犯。
综观香港政府在侵犯版权方面的刑事立法轨迹,我们可清楚察觉到,本港对版权领域的刑事介入,乃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因应社会变化及履行国际责任的前提下,香港政府于1997年后曾作出多次重要的法例修改,针对侵犯版权行为的罪行及刑罚加以调节,并增加了新的刑事侵权罪行,及加重触犯版权罪行的罚则,这一切都体现了香港政府在运用刑法以保障知识产权方面的决心及重视程度。
三、侵犯版权罪行及其执法的现况及特点
香港保护版权的法例,具有一个特点,就是常常围绕着是否“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目的”这一论点。在《版权条例》第118条所订明的侵犯版权刑事犯罪行为,亦主要涉及(1)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目的而从事的侵犯版权行为;(2)在任何贸易或业务过程中而从事的侵犯版权行为;及(3)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过程中而从事的侵犯版权行为。
有鉴于此,下文将会以这三类侵权刑事罪行为定位,进一步阐述及分析香港境内侵犯版权刑事犯罪行为的现状与特点。
(一)为贸易或业务目的而从事的侵犯版权行为
这类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交易或业务牵涉侵权货品的交易,例如售卖盗版计算机软件的零售商,便会被视作为业务的目的而管有计算机软件的侵犯版权复制品。根据《版权条例》,任何人如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他所售卖的复制品是侵犯版权复制品[6],即触犯刑事罪行[7];如果能证明他并不知情,也无理由相信有关复制品乃侵权复制品,则可以此免责。
自1995年开始,香港境内各类侵犯版权活动日益猖獗,针对这类刑事犯罪行为,香港海关过去一直采取严厉的执法,在零售、制造、分销和进出口四个层面上,分别采取各种针对性的措施,遏止各项非法活动{2}。以零售活动方面为例,香港海关采取连续性密集式扫荡行动,以“断点理论”[8]经常突击搜查盗版零售的黑点及外围地点。在生产方面,海关人员会竭力扫荡盗版光盘生产线,在分销层面上,则会突击搜查盗版光盘货仓并堵截偷运盗版物品进出香港的活动,这些措施一直都行之有效,亦是香港海关惯常用以打击侵权犯罪的策略[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