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打击侵犯版权罪行概论

  

  尽管如此,为有效地保护版权及履行上述《协议》的规定,香港政府于1973年正式实施首个版权法[3],赋予香港海关总监[4]及获其授权的人员广泛的权力,调查可疑侵权活动及检取涉嫌侵权的物品或证据,对侵权罪行作出刑事执法的管制。自1997年,香港延引了源自英国的法律本地化,订立了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并于1997年6月27日生效。自新的《版权条例》实施以来,香港政府亦多次因应社会发展及变迁,修订及引入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例,使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制更能与时并进,切合国际标准,其中一些重大的修订法案包括:


  

  1997年修订《进出口条例》,把光盘母版生产机器的进出口纳入管制范围,有关进出口必须申领海关发出的牌照。


  

  1998年《防止盗用版权条例》正式生效后,光盘制造工场须向海关注册,并在每片光盘上刻上制造者代码。


  

  2000年,《版权条例》及《商品说明条例》被纳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以加重刑罚,提高阻吓作用,其中包括充公罪犯从事盗版活动所得的收益[5]。


  

  2001年修订《防止盗用版权条例》,把在戏院、剧院和音乐厅盗录列为刑事罪行。


  

  2001年修订《版权条例》,将在业务上使用侵犯版权物品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以打击机构侵犯版权行为。该刑事罪行适用于计算机软件、电影、电视剧或电视电影,以及音乐作品。


  

  2002年修订《防止盗用版权条例》,规定母版制造工场须向海关注册及在每片母版上刻上制造者代码。


  

  2004年《版权(修订)条例》生效后,凡于复制服务业务过程中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属刑事罪行。


  

  2007年《版权(修订)条例》生效后,大大加强了香港的版权保护;更能照顾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需要,以利教育和知识的传播;条例亦适当地响应了社会对平行进口版权作品自由流通的诉求;及可以加强执法成效,对付侵犯版权罪行。


  

  在芸芸规管知识产权的法例中,《版权条例》乃香港海关重点执行的法例,目的是有效地调查和检控各项侵犯版权犯罪的行为。《版权条例》第118条清楚订明关乎制作侵犯版权物品或进行侵犯版权物品交易的罪行,任何人士如:


  

  (一)没有版权持有人特许下制作复制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


  

  (二)将复制品输入或输出香港但并非供私人和家居使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