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打击侵犯版权罪行概论
汤显明
【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新的《版权条例》于1997年订立,过去数年,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侵犯版权的形式愈见层出不穷,加上社会各界对保障知识产权的意识日渐提高,香港特区政府当局曾多次修订条例的涵盖范围、若干罪行的定义,以及相关的罚则。修例的目的,不但是要平衡版权拥有人、社会大众及版权作品业务使用者的利益,亦须履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遵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方面的国际责任。这些法例修订工作也表明了香港特区政府打击侵权罪行的决心,并一再彰显其对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版权;侵权犯罪;为贸易或业务目的;机构盗版;分发
【全文】
一、引语
作为世界著名的自由港,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高度重视、不遗余力,香港特区政府在打击犯版权罪行的立法及执法方面均作出了自己的努力。本文将对香港打击侵犯版权罪行的法律依据进行介述,并进一步阐述和分析香港境内侵犯版权刑事犯罪行为以及有关这方面执法的现状与特点。以为有兴趣研究香港打击侵犯版权罪行之法律的海内外人士提供参考。
二、打击侵犯版权罪行的法律依据
根据香港现行法例《版权条例》第528章,版权是由法规赋予某些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例如书本、计算机程序、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有线传播节目、绘画、剧本及音乐创作等)作者的知识产权[1]。版权拥有人(即作者或其承让人)基本上具有独有权利,可在指定期间复制、出售、分发、输入、表演、广播或经销其作品。任何人未经拥有人同意而擅自使用该拥有人的版权,可招致刑事或民事责任,除非他使用该项版权乃获得有关法例的允许或豁免[2]。
毫无疑问,版权问题一向极具争议性及最受社会变化冲击{1}。为保障其创作和个人利益,版权拥有人往往会因应社会变迁与发展,要求在法例中引入新的民事责任及刑事制裁条文,以加强保护其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亦于1994年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协议》),要求成员国将有关边境措施纳入其司法制度内,以便海关扣查进口侵犯版权货品。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香港有责任遵从这些规定。但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及版权作品业务使用者(例如信息传播和教育工作者),却担心过于严谨的版权规例会对日常生活及有关工作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香港执行和修订版权法殊非易事,必须尽量平衡社会各界的利益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