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食盐业专营垄断之变异、危害及其纠补

  
  但这种垄断力也是有限制的:首先,关于食盐购进的数量受到国家计划控制;其次,食盐购进及批发销售的价格受到国家价格管制,《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食盐价格规定;另外,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在规定对专营专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的同时,也要求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并维护消费者利益。在此,我们可以得出盐业公司合法垄断的特征:第一,仅在食盐批发环节具有排他经营的能力;第二,仅在规定地区范围内具有排他经营能力;第三,没有购进数量的决定权;第四,没有购进及批发销售的定价权;第五,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

  
  以上五点,便是盐业公司依法具有的垄断力的合法界限。如果严格按照这样的制度规定来运行,盐业公司的垄断便有法律依据,属于合法的政策性垄断,而且这一制度在我国普遍缺碘的国情下也具有合理性。那么,为什么这一制度却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呢?国资委迫于压力在2008年也表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就包括盐业体制改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的现实运行已偏离了初衷,食盐运营的中间环节即食盐经销商——盐业公司的垄断力膨胀,突破了合法界限仍不断纵向扩张,因而产生了种种弊端。集中体现在:盐业公司垄断力突破食盐批发环节,对上游生产领域及下流零售领域也具有控制权,从具体市场的专营(合法垄断)扩张成为盐业产供销全行业的垄断。这种纵向垄断行为直接导致在确定的市场上,盐业公司作为食盐产品唯一的经销商,在政府的明示或默许下对专营产品具有垄断定价的权利,在欠缺制度约束下,食盐专营经销商得以压低生产商的供货价格,并凭借垄断地位尽可能地抬高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实现其垄断利润。

  
  三、盐业公司违法垄断的成因及危害

  
  (一)盐业公司违法垄断的成因

  
  1.行政权力的不当让与

  
  盐业公司垄断力扩张,本质是其权力的扩张,即盐业行政监督管理的相关权力由市场经营主体不恰当地承载和具备了。而行政权力的不当让与,正是盐业公司垄断力扩张的根本原因。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中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授权的国家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盐业管理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其职能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盐行业的整体发展与管理;食盐专营的计划分配和调拨;盐政监督和执法。但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发改委盐业办缺乏相应的人员编制和力量配备,盐业办的行业管理和食盐分配计划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协助。在实际工作中,中国盐业总公司协助国家发改委盐业管理办落实食盐专营,组织和推进普及碘盐供应,建立食盐生产销售网络体系,受国家发改委委托编制全国年度计划建议草案,并负责组织国家食盐计划的落实。因此,实际上中国盐业总公司履行了相当一部分政府行政职能。而在地方层次上,绝大多数省、市、区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即盐务局和盐业公司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因此,虽然法规规定了盐政管理和执法的权力属于国家发改委盐业办公室,但在现实运作中,该权力并没有统一到国家发改委盐业办手中,而是形成了盐业公司参与甚至代行盐政管理和执法的政企不分、以企代政的直接后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