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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定》与国货政策

  
  美国此次出台的经济刺激法案中,法案确定国货价格优惠幅度为25%,远远高于《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一般规定,考虑到《购买美国产品法》允许采购需求部门的主管按正常程序还可调高国货价格优惠幅度的情形,该法案下的国货优惠比例实际可能还要高于25%。

  
  此外,最初的经济刺激法案并未注意到《政府采购协定》、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将GPA成员与其他贸易协定成员均排除在美国政府采购之外。

  
  事后迫于国内外压力,同时也为与《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形成一致,美国政府对该法案进行了微调,增加了购买美国国货的条件,即不得违反美国承担的GPA与其他国际协定下的义务,但仍将修正后的购买美国国货条款扩大到该法案下所有的产品采购。

  
  美国的实例表明,加入GPA本身与国货政策并不冲突,加入GPA也不意味着必须放弃国货政策,恰恰相反,加入GPA的不仅不会弱化国货政策,某种程度上甚至还可强化国货政策。

  
  这些年我国经济得以长足发展,但囿于国情的制约,并不能改变我国仍为发展中国家之事实,所以我国一方面既要在GPA谈判中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以享受GPA关于发展中国家特别待遇,另一方面还应尽量争取更多的例外情形,扩大我国国货政策的适用范围。

  
  就此,我国在加入GPA谈判的进程中,不能简单地将国货政策视为贸易保护,反应同时加紧完善我国国货制度,明确国货标准、国货优先采购及例外、国货评审优惠措施等,这样才能在国货政策与自由贸易间取得合理平衡,并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最终最大维护我国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中的正当利益。

【作者简介】
陈晓云,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毕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法律顾问,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Elisa Gamberoni and Richard Newfarmer,《Trade Protection: Incipient but Worrisome Trends》,《Trade notes37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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