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抽签程序在经济法中的运用

  

  (1)主体确定价格听证制度是我国价格法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价格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近年来价格听证的效果颇受社会各界质疑,使这一制度的实效与声誉屡遭挑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听证代表特别是消费者代表的选择与确定:


  

  “在中消协和新浪网对‘您认为目前的价格听证制度存在哪些问题’的调查显示,认为听证会代表选拔程序不透明的占85.71%,认为消费者代表不具代表性的占83.33%。……2004年9月,郑州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听证会上,代表100%同意水价上涨;同年12月,北京市发改委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调整门票价格听证会上, 21名代表一致同意价格调整方案; 2006年4月,北京市出租车调价听证会上,仅有的两名出租车司机全部赞成涨价。而根据有关部门调查,有九成以上的司机反对涨价,此后中国社会调查所公布了‘对北京出租车调价看法调查’的报告,七成以上的受访者反对出租车涨价。诸如此类的听证会,让人不得不质疑这些意见如此一致的代表们是怎么选出来的。”[17]


  

  笔者认为,从价格听证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听证制度是一种模拟市场价格形成的机制,因此,听证代表的利益多元化是该制度成败的关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该规定存在的制度漏洞是并未具体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何确定并聘请消费者代表,从而难以从制度上保障消费者代表的真正代表性,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由消费者协会推举消费者代表并最终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抽签确定。其原因在于,经过消费者协会认定的消费者代表,从理论上说是无差异的,即从立场上代表、反映和维护消费者利益,能力上足以代表和传达广大消费者的意志。抽签程序既保障了代表选拔的代表性,更保障了代表选拔的公开性与公正性。


  

  事实上,在此类涉及主体确定的情形中,当所有候选主体均被视为无差异时,最为公平与公正的方法便是采用抽签方式加以确定。


  

  (2)机会与权利的分配我们处于一个资源短缺的时代,在向社会主体分配代表着各种资源的机会、权利时,经常面临着资源紧缺、供不应求的局面。固然,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依据各种实体标准加以确定,但也有可能面临着实体标准用尽而仍无法确定分配结果的情形。此时,相关程序的引入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对于各种经济性资源与机会、权利的分配,通用的方法是引入招标、拍卖等程序。各种经济资源如道路、桥梁、矿产的经营权,即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权利的归属,其基本法理是资源配置给估价最高的经营者方能实现效率。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