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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法学三十年回顾与反思丛书》总序

  

  我们为什么要编写这么一套《中国公法三十年(1978— 2008)回顾与反思丛书》,专门研究1978年以后中国公法三十年的发展,总结、分析这三十年中国公法理论、公法教学、公法立法、公法制度、公法监督(司法对公权力行使合法性的审查)以及对外国公法的译介与移植方面的经验,其出发点和动因有三:


  

  其一,中国公法这三十年的发展经验对于中国未来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发展极为珍贵,极为重要。中国“文革”的教训表明,一个国家,其民主、法治的建设对于国民的权利、自由和幸福影响至巨,甚至是决定性的。“文革”中,我们许多国人,包括处于公权力高位的国家主席,也包括作为普通百姓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其人权倍受践踏、蹂躏,其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选择的自由,甚至人身的自由受到随意限制、侵犯,均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当时中国民主、法治的不健全、不完善,乃至缺失。那么怎么健全、完善民主、法治,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呢?基础工作之一就是公法及其制度架构的设计和构建。中国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与我们在公法方面选择的正确发展方向、目标、路径是密不可分的。当然,在三十年中,我们也曾有不少不正确或不适当的选择。不然,我们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会更大些。今后,中国的发展目标是进一步推进国民的人权保障和自由、幸福,促进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为此,我们必须非常积极地,同时又非常审慎地推进公法及其制度建设。如何既积极,又审慎地推进公法及其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公法发展的经验(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经验)对于中国未来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方向、目标和道路的选择弥足珍贵,我们必须好好总结,用心总结这些经验。


  

  其二,中国公法这三十年的发展经验对于中国未来公法学研究和整个法学研究的发展极为珍贵,极为重要。中国公法学研究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从梁启超到王世杰、钱端升,再到马君硕、管欧,中国公法学至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形成体系,并初具规模,但旧中国公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是西方的宪政、法治,或者是以西方的公法学理论研究中国当时专制式和西式混合的,以专制式为体,以西式为用的政体和法制。由于当时中国公法及其制度落后,加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当时中国公法学研究也不可能发达、兴盛。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客观条件本来为公法和公法学在中国的发展、繁荣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五十年代前期,中国公法和公法学也确曾显露出朝发达、兴盛方向发展的趋势。但是很好的客观条件我们终究没有能把握住,公法和公法学刚显露出的发达、兴盛趋势我们终究没有能使之延续。“左”的思想和路线及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给予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刚制定的宪法、行政法和刚创立的还很幼嫩的宪政和行政法治予以一波又一波的冲击、破坏,至“文革”时近乎使之彻底摧毁。上世纪五十年代,当时七零八落的中国公法学队伍开始还试图以苏联公法学为蓝本,建立中国公法学的体系。到后来,这条道路也没有能走通,公法学者大多进了“牛棚”思过。中国公法学的真正发展、兴盛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这三十年,公法及其制度一步一步发展,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民到依法治官,从漠视人性到重视人权,从严管、严打之治到正当法律程序之治,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到合作行政、服务行政,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注重文本宪法到注重实践宪政。公法学及其学术流派理论也相应地不断创新、深化,从管理论到控权论,从控权论到平衡论,从实用主义到规范主义、功能主义,从“西化论”到“本土论”,从借鉴、移植到普适与特色的结合……,三十年的争鸣、探索,其经验(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经验)是及其珍贵的。未来中国公法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发展的道路怎么走?不能不借鉴这三十年的经验。为此,我们不能不好好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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