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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论要

  

  我基本赞成并主张第三种观点,“刑法是用来保护利益的法律”。[8]刑法目的应当归结为保护法益。在我看来,第三种观点在刑法体系内部正确处理了犯罪与刑罚这两个基本概念(范畴)的关系。刑罚是刑法概念体系中与犯罪和犯罪人相对应并有着密切而复杂联系的基本概念,作为刑法概念的下位范畴,刑罚不以惩罚犯罪为目的,[9]“惩罚犯罪”合乎逻辑地不属于刑罚的上位概念——刑法目的。犯罪所侵犯的,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刑法以刑罚为基本手段保护法益,就是制定和适用刑法所追求、希望的目标。所以,不能像有的学者那样将刑法目的等同于(或者说归结为)刑罚目的。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不可混淆。


  

  二 刑法目的等同于刑法任务吗?


  

  《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任务与目的二者之间密切关联且极为相似,日常生活中人们不去仔细区分二者的差异,常常将目的等同于任务。问题是,刑法任务与刑法目的之间可以画等号,可以相互置换,从而由刑法任务的规定中直接归纳出刑法目的吗?我认为不能。


  

  日常生活中,任务就是指定担任的工作、指定担负的责任,例如人们使用生产任务、政治任务等用语。所以,“任务”在语义上暗含着“上对下”的指令、指使、下达之含义。目的是什么呢?目的乃主体(人)基于自身的需要由内及外的要求、追求与希望,反映了主体对于客观事物的实践关系。目的贯穿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始终,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根据。看来,任务是个普通用语、政治用语,而目的不仅是一个日常用语,更重要的,还是一个哲学概念。哲学上讨论主体概念时,必定讨论目的而不是任务。


  

  历史地看,刑法典中规定刑法任务与工具化地使用刑法密切相关。刑法典当中规定刑法的任务起源于前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刑法的特色,为当时的东欧以及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所效仿,其根本宗旨是为了反映而不是隐藏刑法的阶级本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的阶级性决定了刑法是多数人统治、镇压、压迫少数人的工具,社会主义刑法的这一鲜明特性不必像剥削阶级刑法那样遮遮掩掩,资产阶级国家的刑法不规定——也不敢规定刑法的任务。马克思的法阶级性理论无疑是深刻的,但斯大林时代的实践却是将刑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工具化”到极端,结果是灾难性的。如果1979年《刑法》规定刑法的任务是历史的必然或者说局限,那么1997年《刑法》依然保留这一“不曾光彩”的记录,甚至于还在第1条中继续添足“为了惩罚犯罪”,就有点遗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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