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寻求特权还是平等:非营利组织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

  
  正是基于非营利组织财产的如此特性,学者提出了“公益产权”的概念。认为由于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不存在一个完整产权的拥有者,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分离、非营利组织作为受托人的控制权受到限制以及受益权缺乏明确主体。基于这些,在非营利组织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面主体分离,使得其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明晰的私有产权,也不同于所有权主体为国家、由代理人行使使用权的国有产权,而是一种“公益产权”。[11]

  
  三、公益产权概念的意义

  
  不能否认的是,“公益产权”概念的提出可以概括出非营利组织产权结构的特殊性:受益权和控制权分离造成所有者缺位,使用权的受限以及受益主体的虚拟化。在此基础之上,“公益产权”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

  
  首先,“公益产权”这一概念以简洁的表述揭示出非营利组织财产不同于营利组织财产的特性。其一,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由于受到“禁止分配原则”的限制而不得向其成员进行分配,因此不存在同时享有剩余利益索取权和控制权的“所有人”;而营利组织的财产的目的就是为了其成员谋取利益,收益要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其成员进行分配,当其解散时,其剩余财产也应该分配给其成员。其成员(也就是股东)就是其“所有人”;其二,宗旨的公益性导致非营利组织的受益人并不确定。而在营利组织内,受益人确定无疑是股东。其三,非营利组织在使用财产时要遵从组织章程的规定和捐赠人的意愿。[12]也就是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或者捐赠者指定的公益目的;而营利组织在使用财产时,尽管也受到章程的限制,但是只要能够为其股东谋取利益,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自由使用其财产,更无需去考量公益目的。

  
  其次,“公益产权”的表述能够引起对非营利组织财产问题的特别关注和保护,提醒立法者和决策者对于这一具有自身特点的财产,有必要设置特殊规则。例如对于这类组织在获得财产时赋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待遇。其法律原理就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非营利组织要么从事对一般公众有益的公共物品,要么向具有特殊需要的人群提供普通的商品或者服务。前者如向普通公众所提供的教育或者公共卫生服务,后者如向贫穷人群提供食物和庇护场所。除此之外,非营利组织还提供更为高级的公共利益:其一,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能够弥补市场失败和政府失败的缺陷,比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更有效率和效益;其二,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了多元价值和多样性,有利于体现社会的民主自由价值。从财产角度而言,由于非营利组织受到“禁止利润分配”原则的限制,本身并不分配财产和盈余,所以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最终将惠及到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即不确定的社会公众)。[13]国家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存在两个层次的措施:第一层次是对于非营利组织本身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等。[14]第二层次是对向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即向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所进行的捐赠,捐赠者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15]目的就在于鼓励人们向非营利组织捐赠。再如,在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考量上,“营利法人具有与其利益攸关的股东、董事和经理,利益驱动机制成为营利法人发展的动力,而非营利法人则缺乏这种机制。与此相关,在营利法人中,通过构筑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来进行治理;而于非营利法人所得都不得私分,利害关系人不易确定,‘所有者’的观念又不如营利法人般清晰。反映在在治理结构问题上,不能借助利益驱动机制。”[16]当然,不能因此夸大非营利组织在治理结构方面的独特性[17]。

  
  再者,“公益产权”的表述更利于非营利组织吸引社会捐赠。因为“公益产权”这一概念不断向捐赠者表明其捐赠财产的受益者并非某个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而将惠泽社会公众,从而使众多捐赠者更愿意慷慨解囊。正如同亨利·汉曼斯教授所认为的那样,“这种所有者虚位的状态本身就是一种优势,由于没有所有人,这些机构的捐款人才会放心地继续惠顾这些机构,也就是向它们捐款。”[1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