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4 著名企业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19日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介入的四类诉讼案件统计(单位:件)
图5 著名企业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19日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介入的知识产权诉讼占全部法律诉讼的百分比,以及知识产权诉讼与反垄断诉讼之和占全部法律诉讼的百分比(单位:%)
随着企业间竞争型诉讼进入“知识产权主导时代”,大型垄断企业的法律风险进入“民权时代”;大部分案件是维权诉讼,占50%-90%以上,企业间竞争型诉讼还是知识产权为主。
这些大型垄断企业分为四类:渠道壁垒型支柱企业(I型)、品牌壁垒型支柱企业(II型)、沉没成本壁垒型支柱企业(III型)、技术壁垒型支柱企业(IV型)。这四类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商誉、商标、专有技术、专利和版权。这四类垄断企业对国计民生有重大作用,适合“长命百岁”。就像AIG、通用汽车、北电网络等企业,虽濒临倒闭、亏损巨大,但是美国政府仍不遗余力实施救助。这种大型垄断企业在渠道、技术、产品线上缺乏竞争对手;其遭遇的法律诉讼中,约90%以上是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民权诉讼,不属于企业间竞争型诉讼;这类企业遭遇的企业间竞争型诉讼主要是中小企业对它们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与微软、诺基亚、摩托罗拉等企业的情况类似。
表1统计了这类大型垄断企业的法律诉讼分布情况。
表1 垄断企业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3月19日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介入的法律诉讼统计(单位:件)
全球企业在美国市场的企业间竞争型诉讼进入“知识产权主导时代”,这对我国企业和政府的启发主要有三个:
第一,优先扶持大企业用知识产权整顿市场秩序。中小科技企业深陷企业间产品责任、倾销、债务、合同、贸易纠纷,这是经济生态恶化的表现;相反,中小科技企业的企业间法律纠纷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纠纷,这是经济生态优化的必然结果。而且,中小企业主导对大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这也是经济生态良性发展的标志。相反,大企业被迫发起大量的知识产权维权行动,这是知识产权法制不健全,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的标志。从这个角度看,在我国企业间竞争型诉讼进入“知识产权主导时代”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逐步崛起,并发起大量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情况会较为常见。我国要促进经济资源和知识产权向这类大型企业集中,逐步改善经济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