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那么,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能否第二次发回重审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1、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不论以何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般只能再审一次。2、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依法提审。提审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只能再审一次。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已经再审过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必须改判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请示上一级人民法院,并附全部案卷。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提审,也可以指令该法院的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该通知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发回重审的,参照上述原则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案件进行再审,只能再审一次;而行政案件发回重审,没有明确参照该规定执行,即没有明确规定二审行政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