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提出,服务行政概念以行政对公民的“生存照顾”为基础,在人性尊严理念、人权保障诉求和行政民主化潮流的支撑下,应建立健全以民主价值为核心的服务行政法律体系,包括服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妥善解决我国服务行政的现实课题并辨识其发展趋势。[13]有学者提出,给付行政的发展,使得行政组织承担着多元化的行政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行政任务被不断交由私人承担,一些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开始出现。另一方面,很多行政任务也开始越来越依靠地方基层组织。需要重新审视行政组织的纵向职权以及横向职权配置。[14]有学者对提出构建创新型城市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向市民、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城市使命,每个市民都应当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机会致力于城市建设。对各种各样的利益进行均衡和调整,需要市场、政治和政府发挥作用,还需要个人积极参与。在城市创新中确立市民参与的协治理念、制度和法规范,构成了建构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视点之一。[15]有学者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出资入股”带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进行研讨,并形成研讨会议成果。[16]有学者提出,现代福利国家之下,政府分配财物的形式多种多样、规模也空前巨大。职业许可、社会保障金、特许合同、补助、公共教育、公共资源的使用等成为个人的“新财产权”。引入这一概念实为借助传统财产权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的自由、独立与尊严,美国行政法因此也引发了所谓的“正当程序革命”。[17] 有学者提出,必须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给付行政制度,并系统协调其与征地补偿制度的关系,确保行政损失补偿和给付行政两种制度协调发展。[18]
有学者提出,可以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性救助,其法律依据来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确认的护送制度,保护性救助是在人身自由与处于社会危险状态之下的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之间的平衡。[19]有学者提出,作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反思,在对制度本身的功能定位基础上,以“流浪乞讨人员获得救助权”为视角展开分析,其结论是制度的完善应围绕获得救助权的保障和实现加以架构,合理界定权利主体和救助条件,明确救助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实行分类救助和先行救助,完善权利救济制度。[20]有学者提出,流浪儿童监护权的转移可以分为私法意义上的委托转移和公法意义上的强制转移。流浪儿童监护权的强制转移又可以分为基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而进行的强制转移和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进行的强制转移。流浪儿童监护权强制转移制度的设立反映了国家监护权思想,体现了现代国家对儿童权益的积极保护。[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