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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范式和方法的探索

  

  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的行政法著作有:杨建顺:《比较行政法:方法、规制与程序》,人大出版社;刘善春、吴平:《卫生行政法研究》,北大出版社;王丛虎:《行政主体问题研究》,北大出版社;王天星:《行政紧急强制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德]沃尔夫等:《行政法》(第3卷),商务印书馆;孙丽岩:《授益行政行为研究》,法律出版社;邓剑光、黎军等:《法治政府视野下的行政行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王锡锌:《行政程序法理论与制度研究》;《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民主法制出版社等。


  

  二、行政法研究范式和方法的探索


  

  有学者提出,公法研究范式由一个被假定为有解的公法学难题、一群持有相同学术见解的公法学人、一套获得普遍认同的理论框架、一个或一些得到广泛模仿的代表性范例这四种基本元素共同构成;公法研究范式的确立因遭遇全新公法难题而起,这是一个代表人物全力倡导与其他学者积极响应的过程,往往以权威教科书的问世作为确立标志;为了“追赶”公法实践,公法研究范式需要无休止的变迁,其方式或者是温和的自我修正,或者是“革命性”的转换。[1]


  

  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重新塑造行政主体理论,特别应当采用公法人概念。在法人一般理论上,则应当修正法人的一般定义,并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以更加合理的方式规定公法人问题。国家机关不应当具有法人和行政主体地位,国家才是法人和行政主体。[2]有民法学者对事业单位的源流以及实际运行进行考察,提出事业单位法人化是一个历史的误会,公立机构的组织和治理应该遵循公权力运行的机制,而不是民法。事业单位进行的改革必须区别对待,分类治理。[3]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展示了行政权与物权的多重复杂关系,如物权排斥行政权、行政权确认物权、行政权保护物权、行政权消灭物权、行政权填补物权损失、行政权限制物权、行政权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行政权创设物权、行政权指导物权行使等,有必要对物权的自治和他律的关系;行政权创设物权和行政权直接促进社会财富增加;行政许可中特许的物权化等问题中反映的行政权与物权之间保护、促进、创造等关系的界限以及边缘进行确认。[4]有学者提出,物权法中涉及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涉及到公权力的干预基础的讨论;行政私法的内容与“公法遁入私法”现象相关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于财产的支配与间接国家行政相连;公民在物上的权利实际上为典型的主观公权利;特别牺牲和唇齿条款是征收征用补偿的前提条件;不动产登记行为显示的是公权力的介入;物权法缺乏对于行政公产使用的规定成为最大的遗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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