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信访机构受理范围
(2)关于信访机构的设置
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所处的阶段性,我认为我国应设置与法院、检察院同级的信访机构,其不再隶属于某个部门或机构。同时,拥有专门的信访调查权,启动专门的信访程序等等。
要动员全社会参与信访工作,不能靠信访机构单打独斗。信访工作,应以、信访机构为主体组织实施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全社会各主面的力量才能做好。在基层设立信访专员。相当一部分的信访案件,都发生于基层。
(3)关于公开化
为防止恶意信访及政府工作人员以赶走信访人为上策、拖住信访人为下策、哄住信访人为良策,应建立和完善信访机构相互办结信访信息的披露制度和公开程序,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公开。将受理状况予以公开不失为我国信访改革工作应当选择的一种可取方法,它可以让广大信访人放心选择书信、电话等信访方式,从而节约信访成本。公开化的内容还应通过相关事件的登记及公告的方式进行,从而使相关相对人有充分的知悉信息权,为其选择适合的信访方式提供判断依据,为其了解信访案件的进展提供服务平台。
(4)以成文法的方式规定对违反
信访条例的法律效果。
目前,我国《
信访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法律实施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则如同虚设,不能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法律规范的要素应包括假定、处理、制裁。我们应以成文法的列举形式,将信访中的相关违反规定的事情设立一些法律规范。
解决民生问题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或依法法国的灵魂。针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现状,我们不仅要建立一个民主、透明的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更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和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执法的法律平台。遵守和维护法律,依法执行或履行程序才能真正民主地维护权利,才能进入到法治社会。信访的存在是一个历史性问题,随着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随着信访工作民主性、科学性的提高,对信访的抗制会有重大的改善,但实现根本上的治理,将是一个第远而又宏大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