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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信访渠道势在必行

  
  (二)没有形成良性的信访体系

  
  民众信访不信法的思维影响着信访事件的质量。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制度一起构成了权利救济体系,对各种制度起着补充的作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信访人并不十分了解救济途径的有效性,而选择信访这条简单的途径。某一事件尚在行政机关或政法机关的处理阶段,在办理过程中,稍有半点不公之处,当事人就会急不可耐地想要寻求保护,处于被动地位的民众便只能选择信访。大量的盲目上访事件,不仅增加了信访工作的难度,而且影响了信访部门对正常信访工作的处理。

  
  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影响着信访工作的效率。信访要求工作人员在熟知相关业务知识的同时,还要对涉信涉访事件的结构有较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其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是复合型的。信访人一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走入信访机构,面对政府官员,心理上就处于一种戒备状态。信访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眼神,有时也会对信访人造成误会。从现实因素出发,部份信访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对需要及时答复或解决的问题缺失思路和办法,工作中失位、缺位的现象严重。

  
  信访机制的设置障碍影响信访工作的效能。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一般涉及多个部门和乡镇,但我国现有的信访机构缺乏统一组织协调机制,群众信访找到能有效解决、彻底解决问题的单位较难。同时,作为各级政府,应尽责任了解和掌握现存的行政法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但现阶段各级机关信访工作的重点都是息诉息访。每个单位派出专人驻京、驻省,时刻盯着那些上访专业户,接送上访人员。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目前的信访工作是在缺乏“法律规则”氛围中进行的一场混战:信访人是攻城者,信访机构是守城者;守城者守得是那样的艰辛,攻城者攻得是那样的疲惫。试想想,这样的被动对待信访工作,让我们的政府何时可休呢!

  
  二、当前制约我国信访工作若干因素的思索

  
  1、 关于信访机构的定位

  
  信访机构的定位,即信访机构的性质。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信访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及外部机构的设置,关系到信访事件的系统处理机制。当前我国信访机构的定位大致有以下二种:

  
  行政机关说。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法律赋予信访机构的权力,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完全相同。且现实操作中,大部份的信访工作都是由行政机关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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